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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夏王义恭赊市百姓物,无钱可还,已见第九章第四节。
《南史·刘秀之传》:秀之徙丹阳尹。
时赊买百姓物不还钱,秀之以为非宜,陈之甚切。
虽纳其言,竟不用。
当时所谓民间债负,盖多兼赊市言之,非必尽贷金钱也,然其倚势取求则一矣。
其真民间借贷,则为数甚微。
《南史·宋武帝纪》言:帝微时,尝负刁逵社钱三万,经时无以还,被执,王谧以己钱代偿,乃得释。
《魏书》《刁雍》及《岛夷传》皆同。
惟《北史·雍传》作一万。
宋武虽贫窭,犹是豪杰之流,真闾阎细民,零星乞贷,必尚不及此数也。
富人亦有能弃券已责者。
《宋书·王弘传》:弘父珣,颇好积聚,财物布在民间。
珣薨,弘悉燔烧券书,一不收债。
又《顾觊之传》,言其子绰,私财甚丰,乡里士庶,多负其债。
觊之每禁之,不能止。
及后为吴郡,诱绰曰:“我尝不许汝出责。
定思贫薄亦不可居。
民间与汝交关,有几许不尽?及我在郡,为汝督之。
将来岂可得?凡诸券书皆何在?”
绰大喜,悉出诸文券一大厨。
觊之悉焚烧。
宣语远近:“负三郎责,皆不须还,凡券书悉烧之矣。”
绰懊丧累日。
《齐书·崔慰祖传》:料得父时假贷文疏,谓族子纮曰:“彼有自当见还,彼无吾何言哉。”
悉焚之。
魏崔光伯亡,其兄光韶悉焚其契,已见第二节。
《北齐书·李元忠传》:家素富厚,其家人多有举贷求利。
元忠每焚契免责。
此皆以钱物出贷者。
《魏书·虑义僖传》义僖少时,幽州频遭水旱。
先有谷数万石贷民,义僖以年谷不熟,乃燔其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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