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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世杜预创短丧之说,为礼家一重公案,今于此附论之。
预之议,因武元杨皇后崩大子应否终服而发。
谓天子诸侯,事异士庶,不得以服丧而废事,当遵魏氏既葬而除之典,以心丧终三年,古谅阴即心丧之谓也。
其说详见《晋书·礼志》。
议礼之家,多以预为薄,甚且诋为名教罪人。
然行礼者不惟其名惟其实,三年之丧,或可行于邃古,而必不能行于后世。
何者,生活异,则人情因之而异也。
观儒书言能行之者之少,而知其时之习俗,已不相容,况秦、汉而后乎?夫衰麻哭泣,丧之文也,不饮酒食肉居于内,丧之实也,后世之士大夫,执亲之丧,孰不饮酒食肉居于内?亦曷尝衰麻在身?较之杜氏谓天子犹当以心丧终三年者,为过薄矣,而敢议杜氏乎?即不论此,亦可行乎平治之世,而不可行于丧乱之时;可行于贵富之家,而不可行于贱贫之子。
“不言而事行者,扶而后能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后能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
儒家固自言之矣。
《宋书·礼志》引《尸子》云:“禹治水,为丧法,曰:毁必杖,哀必三年,是则水不救也。
故使死于陵者葬于陵,死于泽者葬于泽;桐棺三寸,制丧三日。”
此即墨者薄葬之论。
儒家力攻墨氏,然事势所迫,却有同于墨氏而不自知者。
《记》曰:“久而不葬者,惟主祭者不除。”
魏氏东关之役,失亡尸柩,葬礼无期,遂不得不制令释服,使其子弟不废婚宦,《晋书·礼志》。
江左亦不得不申明其制矣。
见《陈书·儒林·沈洙传》。
善夫!
郑鲜之之言之也,曰:“求礼当先远大。
沧海横流,家国同其沦溺。
若不仕也,则人有余力,人有余力,则国可至乎亡,家可至乎灭。
当斯时也,匹妇犹忘其身,况大丈夫哉?”
《宋书》本传。
夫亦安得因丧而废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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