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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高皇帝残灭刘氏,今日之事,理数固然。”
举酒谓亮曰:“君是身家旧人,今衔此命,当由事不获已。
此酒差非劝酬之爵。”
因仰之而死。
时年十六。
法亮及左右皆流涕。
此盖当时之人,哀杀戮之甚,为此惨楚之辞,非必实录。
如所记,子伦慷慨如此,何待伯茂执鸩逼之?故知《南史》此处,亦兼采两说也。
然时制之极弊,则可想见矣。
李延寿论之曰:“齐氏诸王,并幼践方岳,故辅以上佐,简自帝心。
劳旧左右,用为主帅。
州国府第,先令后行。
饮食游居,动应闻启。
端拱守禄,遵承法度,张弛之要,莫敢厝言。
行事执其权,典签掣其肘。
处地虽重,行止莫由。
威不在身,恩未接下。
仓卒一朝,事难总集,望其释位扶危,不可得矣。
路温舒云: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斯宋氏之余风,及在齐而弥弊。”
然使诸王皆长大能自专,则又成梁世之祸矣。
秉私心以定制,固无一而可哉!
是时行事、典签,亦有因守正而为诸王所害者。
《南史·齐高帝诸子传》:长沙威王晃,为豫州刺史,每陈政事,辄为典签所裁,晃杀之。
晃乃粗人,典签之裁之,未必不合于义。
又《梁武帝诸子传》:南康简王绩,子会理,为湘州刺史。
多信左右。
行事刘纳每禁之。
会理心不平,证以臧货,收送建业。
纳叹曰:“我一见天子,使汝等知。”
会理令心腹于青草湖杀之,百口俱尽。
此则其曲必在会理矣。
抑且不必会理所为也。
大抵行事尚有正人,典签则多佞幸,故其弊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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