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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食货志》曰:显祖即位,亲行俭素,率先公卿,思所以振益黎庶。
先是大安中,高宗以常赋之外,杂调十五,颇为烦重,将与除之。
尚书毛法仁曰:“此是军国资用,今顿罢之,臣愚以为不可。”
帝曰:“使地利无穷,民力不竭,百姓有余,吾孰与不足?”
遂免之。
未几,复调如前。
《高宗纪》:兴安二年,正月,诏与民杂调十五,盖至大安中复免其十五也。
然《纪》不载其事,大安四年五月壬戌诏,亦仅言“比年以来,杂调减省”
而已。
盖其免之甚暂,故《纪》漏书。
《北史·魏诸宗室传》,以百姓不足君孰与足之言,出于常山王遵之子素,亦与《志》异。
至是乃终罢焉。
于是赋敛稍轻,民复赡矣。
《显祖纪》:和平六年,六月,诏诸有杂调,一以与民。
此朝廷所取于民。
《世祖纪》:真君四年,六月,诏:“复民赀赋三年。
其田租岁输如常。”
赀赋盖谓按其赀产多少为赋,亦杂调也。
《任城王澄传》:转定州刺史。
初民中每有横调,百姓烦苦。
澄多所省减,民以忻赖。
此地方之所取也。
赋税所取非一,故如有蠲免,亦随时而各不同。
当时赋税减免,史所言者,名目不一。
有曰户课者,《晋书·武帝纪》:大康五年,减天下户课三分之一是也。
有曰户调绵绢者,《晋书·惠帝纪》:永平元年,五月,除天下户调绵绢是也。
有曰户调田租者,《惠帝纪》:永兴元年,十二月,诏户调田租,三分减一是也。
有曰租税者,《宋书·孝武帝纪》:元嘉三十年,五月,曲赦京邑二百里内,并蠲今年租税;大明五年,二月,伐蛮之家,蠲租税之半是也。
有曰税调者,《宋书·文帝纪》:元嘉二十八年,二月,诏凡遭寇贼郡县,流寓江淮者,并听即属,并蠲复税调;《顺帝纪》:升明元年,雍州大水,八月,遣使振恤,蠲除税调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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