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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鄱阳王恢之子泰,为谯州刺史。
遍发人丁,使担要舆、扇、伞等物,不限士庶。
耻为之者,重加杖责。
多输财者,即放免之。
人皆思乱。
及侯景至,人无战心,乃先覆败。
《南史》本传。
其为祸之烈如此。
隶属于人者亦无役,如佃客、衣食客是也。
张方决千金堨,水碓皆涸,乃发王公奴婢手舂给兵廪。
时又发奴助兵。
成帝咸和六年,正月,以运漕不继,发王公已下千余丁,各运米六斛。
穆帝升平三年,三月,诏以比年出军,粮运不继,王公已下,十三户借一人一年助运。
此皆罕有之事。
《刁协传》言:“以奴为兵,取将吏客使转运,皆协所建也,众庶怨望之。”
可见积习之不易破矣。
《南史·齐东昏侯纪》言: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见第十章第六节。
亦有所不得已也。
出家及疾病者,于法亦免,故范宁言人或残形翦发,要求复除,《东昏侯纪》亦谓东境役苦,百姓多注籍诈病焉。
赋与役,皆当视赀产之厚薄,以为重轻。
苏绰《六条诏书》曰:“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若斟酌得所,则政和而民悦,若检理无方,则吏奸而民怨。
又差发徭役,多不存意。
致令贫弱者或重徭而远戍,富强者或轻使而近防。
守令用怀如此,不存恤民之心,皆王政之罪人也。”
故平定物力之事,由之而起。
《晋书·刘超传》:超补句容令。
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诘评百姓家赀。
至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
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出,有余常年。
此即宋世之手实法也。
《魏书·世祖纪》:延和三年,二月,诏令州、郡、县隐括贫富,以为三级。
其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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