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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更论之。”
跃固请宜以与民。
高祖从之。
此可见苑囿之立,实妨田业,又不徒鄣锢山泽而已。
又魏于内地置牧场,占地甚广。
世宗正始元年,延昌二年,皆尝以其地赐代迁之民。
可谓封豕长蛇,荐食上国已。
冶铸之利,作兵为亟,民用后焉。
《晋书·宣帝纪》:大和四年,兴京兆、天水、南安监冶。
《刑法志》云:“魏武帝时,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
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
盖斯时之铁,多以作兵,故乏于他用也。
《宋书·百官志》:卫尉一人,丞二人晋江右掌冶铸。
领冶令三十九,户五千三百五十。
冶皆在江北,而江南惟有梅根及冶塘二冶,皆属扬州,不属卫尉。
卫尉,江左不置。
宋世祖孝建元年复置。
又云:东冶令一人,丞一人。
南冶令一人,丞一人。
汉有铁官。
晋置令,掌工徒鼓铸,属卫尉。
江左已来,省卫尉,度隶少府。
宋世虽置卫尉,冶隶少府如故。
江南诸郡县有者,或置冶令,或置丞,多是吴所置。
《王弘传》:弘建屯田之议曰:“伏见南局诸冶,募吏数百。
虽资以廪赡,收入甚微。
愚谓若回以配农,必功利百倍矣。
然军器所须,不可都废。
今欲留铜官大冶及都邑小冶各一所。
重其功课,一准扬州。
州之求取,亦当无乏。
余者罢之,以充东作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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