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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庾冰传》:冰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以充军实,比以漏籍者为兵也,《毛璩传》:璩迁淮南大守,寻补镇北将军谯王恬司马。
海陵县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
璩建议率千人讨之。
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
亡户窘迫,悉出自首。
近有万户,皆以补兵。
此以逃亡者为兵也。
《宋书·沈庆之传》:庆之前后获蛮,并移京邑,以为营户,此以夷隶为兵也。
《晋书·范宁传》:宁上疏言:“官制谪兵,不相袭代。
顷者小事,便以补役。
一愆之违,辱及累世。
亲戚旁支,罹其祸毒。”
《宋书·武帝纪》:永初二年,十月,诏曰:“兵制峻重,务在得宜。
役身死叛,辄考傍亲。
流迁弥广,未见其极。
遂令冠带之伦,沦陷非所。
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
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
其有户统及谪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连染。”
《何承天传》:余杭民薄道举为劫。
制同籍期亲补兵。
其从弟代公、道生等,并为大功亲,而法以其母存为期亲,子宜随母补兵。
皆可见其句补之酷。
然据《南史·郭祖深传》,则当时追讨,并有滥及邻伍者,又不限于亲属矣。
征发之法,多用三五,亦有更密于此者。
三五取丁,释见第五章第二节。
此据《通鉴》晋成帝咸康八年《注》。
然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注》又云:“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
不知果有此两法邪?抑胡氏偶误也?
《晋书·石季龙载记》,言其将讨慕容皝,令司、冀、青、徐、幽、并、雍兼复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则前说似是。
《慕容俊载记》:俊图入寇,兼欲经略关西,乃令州郡校阅见丁,精覆隐漏。
率户留一丁,余悉发之。
封邑刘贵上书极谏,乃改为三五占兵。
则三五取丁,殆为当时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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