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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汉法贼深,唐律承袭齐、隋,有所谓十恶者,《隋志》:齐律刊重罪十条:一曰反逆。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九曰不义。
十曰内乱。
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皆刻深不可施行。
惟此五朝之法,宽平无害。
其说有偏激者,亦有卓然不同流俗者。
章氏美五朝法者:曰重生命:一父母杀子同凡论。
二走马城市杀人者,不得以过失杀人论。
曰恤无告:诸子姓仇复者勿论。
曰平吏民:一部民杀长吏者同凡论。
二官吏犯杖刑者论如律。
曰抑富人:一商贾皆殊其服。
二常人有罪不得赎。
其说商贾皆殊其服曰:“《广韵》引《晋令》曰:侩卖者皆当著巾白帖额,言所侩卖及姓名:一足白履,一足黑履。
殊其章服,以为表旗,令并兼者不得出位而干政,在官者亦羞与商人伍,则今世行之便。
或曰:其形谲怪,将为文明之辱。
余以为求治者尚其实不尚其华,纵辱文明,则奸政、役贫之渐自此塞岂惮辱之?且商人工人,虑非有高下也。
今观日本。
诸庸作者,织布为裋,大书题号其上,背负雕文,若神龟、毒冒焉。
工人如是,未有以为谲怪者,顾独不可施诸商人邪?贵均平,恶专利,重道蓺,轻贪冒者,汉人之国性也。
满洲始稍稍崇商贾。
非直因以为市,彼商人固嗜利,而帝王与官吏亦嗜利,商人犹不以无道取,帝王官吏乃悉以无道取,若则帝王官吏,又不商人若也。
既不若,又抑挫之,则不恕矣。
其尊奖商人也则宜。
易世而后,莫如行晋令便。”
此说于社会、政治情势,几于茫无所知,而徒任情为说,所谓偏激不可行者也。
其论走马城市曰:“张裴《晋律序》曰: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
余寻李悝《法经》,本有《轻狡》之篇,秦、汉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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