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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流刑一斤十二两。
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
赎死罪金二斤。
仲长统言肉刑之废,轻重无品,已见《秦汉史》第十八章第七节。
晋世葛洪论此,意亦相同。
见《抱朴子·周刑》篇。
刑法之得衷,实由以徒流备五刑,其制大成于隋,启之实自南北朝之世也。
复肉刑之论,魏晋之世,尚多有之。
《晋书·刑法志》言:晋初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
及元帝时,卫展为廷尉,又上言之。
诏内外通议。
王导、贺循、纪瞻、庾亮、梅陶、张嶷等是之。
周觊、桓彝等非之。
帝欲从展所上。
王敦以为习俗日久,必验远近。
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
乃止。
桓玄辅政,又欲复斩左右趾以轻死,命百官议之。
孔琳之用王朗、夏侯玄之旨,时论多与之同,故遂不行。
琳之之议,《晋志》不载,《宋书》本传载之,亦赞以斩右趾代死,非全不同也。
慕容超亦尝议复肉刑,以群下多不同而止。
超所下书,言光寿、建兴中,二祖已议复之,未及而晏驾。
光寿者,慕容俊年号,伪号烈祖。
建兴者,慕容垂年号也。
伪号世祖。
可见欲复肉刑者之多。
此实以髡钳不足惩奸,鞭笞大多致死之故。
欲救此弊,自以王朗倍其居作之说为至当。
晋后议者,惟刘颂针对此说立论。
其言曰:“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
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
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今徒:富者输财,计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
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
徒亡日属,贼盗日烦。
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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