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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刑法01(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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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流刑一斤十二两。

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

赎死罪金二斤。

仲长统言肉刑之废,轻重无品,已见《秦汉史》第十八章第七节。

晋世葛洪论此,意亦相同。

见《抱朴子·周刑》篇。

刑法之得衷,实由以徒流备五刑,其制大成于隋,启之实自南北朝之世也。

复肉刑之论,魏晋之世,尚多有之。

《晋书·刑法志》言:晋初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

及元帝时,卫展为廷尉,又上言之。

诏内外通议。

王导、贺循、纪瞻、庾亮、梅陶、张嶷等是之。

周觊、桓彝等非之。

帝欲从展所上。

王敦以为习俗日久,必验远近。

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

乃止。

桓玄辅政,又欲复斩左右趾以轻死,命百官议之。

孔琳之用王朗、夏侯玄之旨,时论多与之同,故遂不行。

琳之之议,《晋志》不载,《宋书》本传载之,亦赞以斩右趾代死,非全不同也。

慕容超亦尝议复肉刑,以群下多不同而止。

超所下书,言光寿、建兴中,二祖已议复之,未及而晏驾。

光寿者,慕容俊年号,伪号烈祖。

建兴者,慕容垂年号也。

伪号世祖。

可见欲复肉刑者之多。

此实以髡钳不足惩奸,鞭笞大多致死之故。

欲救此弊,自以王朗倍其居作之说为至当。

晋后议者,惟刘颂针对此说立论。

其言曰:“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

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

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今徒:富者输财,计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

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

徒亡日属,贼盗日烦。

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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