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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姚兴载记》:兴立律学于长安,召郡县散吏以授之。
其通明者,还之郡县,论决刑狱。
其重视法学,转非中国之主所能逮也。
《魏书·常景传》言:廷尉公孙良举为律博士,则魏律生亦属廷尉。
《隋书·刑法志》言:北齐定律之后,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
此皆官学。
其私家传业者:《晋书·高光传》言:光少习家业,明练刑理。
光,魏大尉柔之子。
武帝置黄沙狱,以典诏囚,以光历世明法,用为黄沙御史,秩与中丞同。
迁廷尉。
元康中,拜尚书,典三公曹。
齐王冏辅政,复以光为廷尉。
于时朝廷咸推光明于用法,故频典理官。
又《儒林传》:续咸,修陈、杜律,明达刑书。
永嘉中,历廷尉平。
后没石勒,以为理曹参军。
《周书·赵肃传》言:肃久在理官,执心平允。
凡所处断,咸得其情,廉慎自居,不营产业。
时人以此称之。
大祖命肃撰定法律,已见前。
又云:时有高平徐招,少好法律。
发言措笔,尝欲辨析秋豪。
历职内外,有当官之誉。
从魏孝武入关,为给事黄门侍郎、尚书右丞。
时朝廷播迁,典章有缺,至于台阁轨仪,多招所参定。
论者称之。
皆明法之士,见称于时,获用于世者也。
《晋书·忠义传》:易雄,少为县吏。
自念卑浅,无由自达,乃脱帻挂县门而去。
因习律令及施行故事,交结豪右,州里稍称之。
此等虽习律令,而不必明于其理,则为令史之俦矣。
《晋书·刑法志》:张华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
有诏从之。
此乃古者悬法象魏之意,意在使民畏法,非欲使民明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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