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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之风,仍极惨烈。
法令于此,本加禁断,《魏律》:贼斗杀人者,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子弟得追杀之。
会赦及过误相杀者,不得报仇,见《晋书·刑法志》,姚苌下书,有复私仇者皆诛之,见《载记》。
《魏书·世祖纪》:大延元年,十二月,诏曰:“尽力三时,黔首之所克济。
自今已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
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者,诛及宗族。
邻伍相助,与同罪。”
盖以避仇失职者多,故为此一切之法也。
《隋书·刑法志》云。
周武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
案其事见《周书·本纪》保定三年四月。
然舆论率称道之,执法者为其所动,遂亦多加原宥焉。
刁协子彝,王敦诛后,斩仇人党,以首祭父墓。
诣廷尉请罪,朝廷特宥之。
见《晋书》本传。
又《良吏传》:乔智明,为隆虑、共二县令。
部人张兑,为父报仇。
母老单身:有妻无子。
智明愍之。
停其狱岁余。
令兑将妻入狱,兼阴纵之。
于狱产一男,会赦得免。
《南史·孝义传》:张景仁,广平人。
父为同县韦法所杀。
景仁时年八岁,及长,志在复仇。
普通七年,遇法于公田渚,手斩其首,以祭父墓,诣郡乞依刑法。
大守蔡天起上言于州。
时简文在镇,乃下教褒美之。
原其罪。
下属长蠲其一户租调,以旌孝行。
又成景俊。
父安乐,仕魏为淮阳大守。
天监六年,常邕和杀安乐,以城内附。
景俊谋复仇,因杀魏宿预城主,以地南入。
普通六年,邕和为鄱阳内史。
景俊购人刺杀之,未久,重购邕和家人杀其子弟,噍类俱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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