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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禁令,具见《魏书·释老志》。
云:世祖以沙门众多,诏罢年五十已下者。
高宗复佛法诏云:“今制诸州、郡、县,于众居之所,各听建佛图一区。
任其财用,不制会限。
其好乐道法,欲为沙门,不问长幼,出于良家,性行素笃,无诸嫌秽,乡里所明者听其出家。
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
其郡遥远台者十人。”
自正光至大和,京城内寺新旧且百所,僧尼二千余人。
四方诸寺,六千四百七十八。
僧尼七万七千二百五十八人。
大和十年,冬,有司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侥幸,假称入道,以避输课。
其无籍僧尼,罢遣还俗。
重被旨:所检僧尼,寺主维那,当寺隐审。
其有道行精勤者,听仍在道。
为行凡粗者,有籍无籍,悉罢归齐民。
今依旨简遣。
其诸州还俗者,僧尼合一千三百二十七人。”
奏可。
十六年,诏:“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听大州度一百人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为常准。
著于令。”
延昌中,天下州郡僧尼寺,积有一万三千七百二十七所。
徒侣逾众。
兴平二年,春,灵大后令曰:“年常度僧,依限大州应百人者,州郡于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
州统、维那,与官精练简取充数。
若无精行,不得滥采。
若取非人,刺史为首,以达旨论。
大守、县令、纲寮,节级连坐。
统及维那,移五百里外异州为僧。
自今奴婢悉不听出家。
诸王及亲贵,亦不得辄启请。
有犯者以违旨论。
其僧尼辄度他人奴婢者,亦移五百里外为僧。
僧尼多养亲识及他人奴婢子,年大私度为弟子,自今断之。
有犯还俗。
被养者归本等。
寺主听容一人,出寺五百里,二人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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