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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迁都已来,年逾二纪,寺夺民居,三分且一。
昔如来阐教,多依山林,今此僧徒,恋著城邑,当由利引其心,莫能自止。
非但京邑如此,天下州镇亦然。
如巨愚意:都城之中,虽有标榜,营造粗工,事可改立者,请于郭外,任择所便。
其地若买得,券证分明者,听其转之。
若官地盗作,即令还官。
若灵像既成,不可移撤,请依今敕,如旧不禁。
悉令坊内行止,不听毁坊开门,以妨里内通巷。
若被旨者,不在断限。
郭内准此商量。
其庙像严立,而逼近屠沽,请断旁屠杀,以洁灵居。
虽有僧数,而事在可移者,令就闲敞,以避隘陋。
如今年正月赦后造者,求依僧制,案法科治。
若僧不满五十者,共相通容,小就大寺,必令充限。
其他买还,一如上式。
自今外州若欲造寺,僧满五十已上,先令本州表列,昭玄量审,奏听乃立。
若有违犯,悉依前科。
州郡已下,容而不禁,罪同违旨。
奏可。
未几,天下丧乱,加以河阴之酷,朝士死者,其家多舍居宅,以施僧尼,京邑第舍,略为寺矣。
前日禁令,不复行焉。
元象元年,秋,诏曰:“梵境幽玄,义归清旷,伽蓝净土,理绝嚣尘。
前朝城内,先有禁断。
聿来迁邺,率由旧章。
而百辟士民,居都之始,城外新城,并皆给宅。
旧城中暂时普借,更拟后须,非为永久。
如闻诸人,多以二处得地,或舍旧城所居之宅,擅立为寺。
宜付有司,精加隐括。
且城中旧寺及宅,并有定帐。
其新立之徒,悉从毁废。”
冬,又诏:“天下牧、守、令长,悉不听造寺。
若有违者,不问财之所出,并计所营功庸,悉以枉法论。”
此造寺之制限也。
然亦成具文,略计魏末之寺,凡三万有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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