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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周时有惠民仓。
将杂配钱(一种杂税的名目)的几分之几,折收谷物,以供凶年平籴之用。
宋时又有广惠仓。
募人耕没入和户绝田,收其租以给郭内穷苦的人民。
这都是救济性质。
直到王安石出来,行青苗法,才推广之,以供借贷之用。
青苗法是起于李参的。
李参在陕西做官时,命百姓自度耕种的赢余,告贷于官。
官贷之以钱。
及秋,随赋税交还。
王安石推行其法于诸路。
以常平,广惠仓所储的钱谷为贷本(仓本所以贮谷,后世因谷的储藏不便,亦且不能必得,遂有兼储钱的。
需用时再以钱买谷,或竟发钱),当时反对者甚多,然其本意是好的,不过官不是推行此法的机关不免有弊罢了(反对青苗的人,有的说他取息二分太重,这是胡说,当时民间利率,实远重于此。
青苗之弊在于:(一)人民不敢与官交涉。
(二)官亦不能与民直接,势必假手于吏胥,吏胥多数是要作弊的,人民更不敢与之交涉。
(三)于是听其自然,即不能推行。
(四)强要推行,即不免抑配。
(五)借出之款,或不能偿还,势必引起追呼。
(六)又有勒令邻保均赔的。
(七)甚有无赖子弟,谩昧尊长,钱不入家。
或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的。
总而言之,是由于办理的机关的不适宜)。
南宋孝宗乾道四年,建州大饥。
朱子请于府,得常平仓粟600石,以为贷本。
人民夏天来借的,到冬加二归还。
以后逐年如此。
小荒则免其半息,大荒则全免其息。
如此14年,除将原本600石还官外,并将余利,造成仓廒17,得粟3100石,以为社仓。
自此借贷就不再收息了。
朱子此法,其以社为范围,与长孙平的义仓同。
不但充平籴及救济,而兼供借贷,与王安石的青苗法同。
以社为范围,则易于管理,易于监察,人民可以自司其事。
如此,则有将私藏的仓谷出贷,化为有用的资本之利,而无青苗法与官交涉之弊。
所以历来论者,都以为此法最善;有与其提倡常平、义仓,不如提倡社仓的倾向。
义仓不如社仓,诚然无可争辩,这是后起者自然的进步。
常平和社仓,则根本不是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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