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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晚唐以后,却渐根据“丁”
、“资”
,以定户等而役之。
(一)所谓丁资,计算已难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于是有等职务,至于破产而不能给。
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从事生产,甚至有自杀以免子孙之役的。
真可谓之残酷无伦了。
欲救此弊,莫如分别役的性质。
可以役使人民的,依旧签差。
不能役使人民的,则由公家出钱雇人充任。
这本不过恢复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办法,无甚稀奇,然宋朝主张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计及此。
王安石所行的法,谓之免役。
按宋代役法,原有签差雇募之分。
雇役之法:(一)者成为有给职,其人不至因荒废私计而无以为生。
(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会做,有人不会做的,不会做的人要赔累,会做的人则未必然。
官出资雇募,应募的自然都是会做这事情的人,决不至于受累,所以雇役之法,远较差役为良。
但当时行之,甚不普遍。
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来应役的人,出免役钱;不役的人,出助役钱;官以其钱募人充役。
此法从我们看来,所失者,即在于未曾分别役的性质,将可以签差之事,仍留为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钱雇募。
使(一)农民本可以劳力代实物或货币的,亦概须以实物或货币纳税。
(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劳力的事,亦因力役的习惯亡失,动须出钱雇募。
于是有许多事情,尤其是建设事务,因此废而不举。
这亦是公家的一笔损失。
但就雇役和差役两法而论,则雇役之法,胜于差役多了。
而当时的旧党,固执成见。
元祐时,司马光为相,竟废雇役而仍行差役。
此后虽亦差雇并行,总是以差为主,民受其害者又数百年。
田租、口赋、力役以外的赋税,昔人总称为杂税。
看这名目,便有轻视它、不列为财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
这是前人见解的陈旧,说已见前。
然历代当衰乱之际,此等赋税,还总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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