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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于其无定额,无定时,使百姓无从豫计。
于是有一条鞭之法。
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按阖境的丁粮均摊。
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
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
。
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后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
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变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全不相干。
役法变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
加赋偏于田亩,是不合理的。
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
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
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
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
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转移于有粮之家,也是比较合理的。
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
一条鞭之法,起源于江西,后渐遍行于全国,其事在明神宗之世。
从晚唐役法大坏至此,约历八百年左右。
亦可谓之长久了。
这是人类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实,而听其自然迁流之弊。
职是故,从前每州县的丁额,略有定数,不会增加。
因为增丁就是增赋,当时推行,已觉困难;后来征收,更觉麻烦;做州县官的人,何苦无事讨事做?清圣祖明知其然,所以落得慷慨,下诏说,康熙五十年以后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赋。
到雍正时,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
这是事势的自然,不论什么人,生在这时候,都会做的,并算不得什么仁政。
从前的人,却一味歌功颂德。
不但在清朝时候如此,民国时代,有些以遗老自居的人,也还是这样,这不是没有历史知识,就是别有用心了。
清朝因有圣祖之诏,所以始终避免加赋之名。
但后来田赋的附加很多,实在亦与加赋无异。
又古代的赋税,所税者何物,所取者即系何物。
及货币通行以后,渐有(一)径收货币,(二)或本收货物之税,亦改收货币的。
(三)又因历代(甲)币制紊乱,(乙)或数量不足,(丙)又或官吏利于上下其手,有本收此物,而改收他物的。
总之收税并非全收货币。
明初,收本物的谓之“本色”
,收货币的谓之“折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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