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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以后,纸币废而不行,铜钱又缺乏,赋税渐改征银。
田赋在收本色时,本来有所谓耗。
系因(子)改装、搬运时,不免有所损失;(丑)又收藏之后,或有腐败及虫蛀、鼠窃等,乃于收税之时,酌加若干。
积少成多,于官吏颇有裨益。
改收银两以后,因将碎银熔成整铤11,经火亦有耗损,乃亦于收银时增加若干,谓之“火耗”
。
后来制钱充足,收赋时改而收钱,则因银钱的比价,并无一定,官吏亦可将银价抬高,其名目则仍谓之火耗,此亦为农民法外的负担。
但从前州县官的行政经费,是不够的,非借此等弥补不可,所以在币制改革以后,亦仍许征税的人,于税收中提取若干成,作为征收之费。
近世田赋而外,税收发达的,当推关、盐两税。
盐税自南宋以后,收入即逐渐增加。
元明清三朝,均为次于田赋的重要赋税。
关税起于明宣宗时。
当时因纸币跌价,增设若干新税,并增加旧税税额,以收回钞票。
后来此等新增的税目和税额,有仍复其旧的,有相沿未废的。
关税亦为相沿未废者之一,故称为钞关。
清朝称为常关。
常关为数有限,然各关都有分关,合计之数亦不少。
太平军兴之后,又有所谓厘金,属于布政司而不属于中央。
于水陆要路设卡,以多为贵,全不顾交通上自然的形势。
以致一种货物的运输,有重复收税,至于数次的。
所税的货物及其税额,亦无一定。
实为最恶的税法。
新海关设于五口通商以后,当时未知关税的重要,贸然许外人以协定税率。
庚子战后,因赔款的负担重了,《辛丑和约》我国要求增税。
外人乃以裁厘为交换条件。
厘不能裁,增税至12.5%之议,亦不能行。
民国时代,我国参加欧战,事后在美国所开太平洋会议中,提出关税自主案。
外人仍只许我开关税会议,实行《辛丑条约》。
十四年开会时,我国又提出关税自主案。
许于十八年与裁厘同时并行,同时拟定七级税则,实际上得各国的承认。
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与各友邦或订关税条约,或于通商条约中订有关涉关税的条款。
十八年,先将七级税实施。
至二十年,将厘金裁撤后,乃将七级税废去,另订税则颁布。
主权一经受损,其恢复之难如此,亦可为前车之鉴了。
关盐两税之外,清代较为重要的,是契税、当税、牙税。
此等税意亦在于加以管理,不尽在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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