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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此等行政上的弊窦,随处可以发现。
民兵之制,必要的条件有二:(一)为强敌压迫于外。
如此,举国上下,才有忧勤惕厉19的精神,民虽劳而不怨。
(二)则行政上的监督,必须严密。
官吏及保伍之长,才不敢倚势虐民。
当时这两个条件,都是欠缺的,所以不免弊余于利。
至于伍保之法,起源甚古。
《周官》大司徒说:“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五比为闾,使之相受。
四闾为族,使之相葬。
五族为党,使之相救。
五党为州,使之相赒20。
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这原和《孟子》“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
之意相同,乃使之互相救恤。
商君令什伍相司(同伺)连坐,才使之互相稽查。
前者为社会上固有的组织,后者则政治上之所要求。
此惟乱时可以行之。
在平时,则犯大恶者(如谋反叛逆之类),非极其秘密,即徒党众多,声势浩大(如江湖豪侠之类);或其人特别凶悍,为良民所畏(如土豪劣绅之类),必非人民所能检举。
若使之检举小恶,则徒破坏社会伦理,而为官吏开敲诈之门,其事必不能行。
所以自王安石创此法后,历代都只于乱时用以清除奸轨,在平时总是有名无实,或并其名而无之的(伍保之法,历代法律上本来都有,并不待王安石的保甲,然亦都不能行)。
裁募兵,行民兵,是宋朝兵制的一变。
自此募兵之数减少。
元祐时,旧党执政,民兵之制又废。
然募兵之额,亦迄未恢复。
徽宗时,更利其缺额,封桩其饷,以充上供,于是募兵亦衰。
至金人入犯,以陕西为著名多兵之地,种师道将以入援,仅得一万五千人而已。
以兵多著名的北宋,而其结果至于如此,岂非奇谈?南渡之初,军旅寡弱。
当时诸将之兵,多是靠招降群盗或招募,以资补充的。
其中较为强大的,当推所谓御前五军。
杨沂中为中军,总宿卫。
张俊为前军,韩世忠为后军,岳飞为左军,刘光世为右军,皆屯驻于外。
是为四大将。
光世死,其军叛降伪齐(一部分不叛的,归于张俊),以四川吴玠之军补其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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