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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理主义的程度,在古代是各不相同的。
最初是传统主义,即保存自古以来的习惯,凡先前所传下来的,虽然早已丧失原来的意义,但仍然传之于后代。
此状态延续很久,所以经济史对于没有经济性质的诸要素,亦不能不提及此项经济以外的种种要素,如极欲获得神圣财物的巫术要素及宗教要素,力求权力的政治要素,以及追求荣誉的身份阶级之上的利益等。
现在的经济,就盈利方面而言,原则上已有经济的自律性,只以经济的观点为宗旨,而且有计算上的高度合理性。
但是实质上的非合理性,常常掺入此种形式的合理性之中。
或许是由于所得的分配,大概此事在某种情形下,引起实质上非合理的财物之分配;或许是由于家族及投机上的利益,亦属于非合理的性质。
不过形式上的合理性和实质上的合理性也在文化领域中斗争,不仅限于经济领域。
法律方面,亦有形式上的法律之适用和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之斗争。
(7)(这种情况在艺术上也有,如古典的艺术和非古典的艺术之对立,其矛盾之处在于实质上的表现需要与形式上的表现手段之冲突。
)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提出,即经济史(特别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并不像唯物史观要使人相信的那样,和一般文化的历史差不多相同。
一般文化的历史既不是从经济史中产生的,也不仅仅是其函数。
经济史其实是一种下层构造,倘若不懂经济史,就无法研究任何一个文化领域。
(1)物财不在所论之列,我们就其使用的可能性而言,例如引力、撞力、载力等。
效用恒为个别的,例如以马而论,“马”
——在此种关系及此种意义上——非为经济之对象,仅其个别的效用是对象。
为简单计,可将物的效用叫作“财”
,人的效用叫作“用”
。
(2)因此,“经济的事”
之意义,常常是指比较各种使用目标而做一选择。
但技术上的设计,则在为某种已定目标选择手段。
(3)前者在诸侯的领土上及工厂内也是如此,在这里,各种贡献在各个劳动者身上已专门化,但不分配于各种经济。
后者之例则为威勒格(Verlag),其在纺织业方面的组织,即在于将贡献分配于各种经济。
(4)关于贡献的集团化,我们可举实例来说明。
例如数人合力负担或拖引一重物,这是劳动的累积;又如乐队,则为劳动的结合。
(5)其问题在于工作位置是否世袭,是否可随时辞退或终身拥有,物的获得手段是否私有以及属于谁,等等。
(6)因为盈利原则未曾去掉,故为一种社会主义,新的所有者之阶级代替了原有的阶级。
(7)腓特烈大帝和他的法学家之争论,即由于法学家的形式论反驳了腓特烈大帝的便宜主义(就行政及一般的利用上而言)观点下的裁断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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