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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劳动地位以外,此团体还可以统制其他的事,如劳动过程(例如中世纪的同业联盟之禁止拷打学徒)、劳动资质(如在19世纪以前威斯特伐利亚的麻织业者)、代价(价格的确定,大抵为了免除竞争,规定最低价格)、利用经营(烟囱清除者的巡回区域)等。
从这种极限来说,亦有无数的中间阶层,以至于贡献义务及机会的统制完全没有结束。
(2)物质的获得手段之私有,可将其分开来说:
(ⅰ)物的获得手段之私有,属于劳动者,其中有属于各个劳动者的,也有属于劳动者之团体的。
前者即个人私有,其作用有很多,可按其如何使用这些获得手段,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用于家族(尤其是在典型的小资本制度方面)或者为了市场而用于盈利来区分。
团体专有,则可按其利用的效果是否分配给个人或共同拥有,而分为股份的与共产的两种。
不过两种制度大多是混合起来的。
在此,其利用仍可为家族的或盈利的(例如俄罗斯的米尔是以共有的形态而成为家族的,但在古代日耳曼的农业制度下,则附带着股份的私有。
可在俄罗斯的阿泰尔(6)方面,则是盈利的;阿泰尔是一种让劳动者私有生产手段的经济制度)。
(ⅱ)专有亦可落入一个所有者手中,此所有者并非就是劳动者。
在这种情形下,即发生了劳动者与获得手段的分离。
在此,亦可因专有的获得手段如何被所有者利用而产生种种区别。
所有者可在自己的家族内,行使家长式的使用权利(例如在埃及,法老的大经济便是如此,他是修道院财产以外一切土地的所有者);专有的获得手段亦可在自己的企业内当作资本而用于盈利方面(例如以获得手段之私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企业)。
最后,亦可用之于借贷。
这种借贷,有对于家庭的(例如古代的庄园领主对于所隶属的小农),亦有对于追求盈利之人的。
在这种情形下,获得手段可当作指定给债主的劳动手段而委让于其本人(例如用具之对于小农以及奴隶的特别财产),或者委让于作资本之用的企业家。
如此则所有者和企业者就各自分离了。
(3)除劳动地位及物的劳动手段之专有外,还有指导地位之专有。
这种专有,常与劳动者离开获得手段相伴而行,其所有虽然只是贷予式的,但能使企业的机能运行,同时可将劳动者(奴隶)变为私有的。
基于所有者和企业的指导者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可能,为人格的分离与合一。
在第一种情形下,所有者可将其所有运用于家族,而成为财产的利害关系者,其中的典型代表是近代的“食利者”
,或许就像银行一样,可将在其处分下的一部分资产投资于实业,而成为盈利的利害关系者。
但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指导的地位既然为所有者所专有,结果必然产生家族和盈利经营的分离。
这两者的分离,是近代经济制度的特质,而且是被法律强制实行的。
在此情形下,盈利经营的准则在于其目标是朝着获利性原则的。
但因为盈利经营的另一面,还有获得手段的专有,故其结果与个人财产有利害关系(从盈利方面来看为非合理性的利益)。
此事在企业者和所有者分离之时,其影响更为显著,因为在此情形下,专有的获得手段可以成为私人的投机对象,或者成为投机的银行政策与企业同盟政策的对象,所以此处又有非合理性的影响产生,虽然其性质是盈利投机的。
三、经济史的特质
根据上面所述,关于经济史的任务是什么,已可得若干结论:第一,经济史的任务,在于考究各时代之效用分配与效用结合的性质,某一时期的经济效用是如何分配、如何特化、如何合化的,而且须就技术上、经济上言之,顾及所有的秩序,并且与所有的秩序相联系。
这个问题,同时也是阶级的问题,并涉及一般的社会构成问题。
第二,在此情形下,研究专有的功用与机会,是家族来利用还是企业来利用。
第三,经济生活上合理性和非合理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现在的经济制度,因为记账的通行,已经高度合理化了。
所以全部经济史在某种意义和某种界限上来说,是在计算基础上且现今已成功的经济合理主义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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