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巴伐利亚、巴登及符腾堡的大部分地区都是这两种制度的混合。
日耳曼的制度在高原地、丘陵地,有微弱的优势,但也有与此相反的混合地,即村落中的耕地,分割为自成的区域,各人之所有都分配于其中,不考虑分配的平等,或许没有普遍的合理原则。
以至于迈岑说“小村落分配之起源亦不明确”
,或者起源于“以土地给予无自由的人”
。
日耳曼特有的农业状态之起源,已不可考,此种制度,可证明其在加洛林王朝时代已经存在。
但将大块地分割为均等的地带,这是极有系统的事,非原始时代所能有。
据迈岑的论证,称先前曾有所谓中心亩的分割法。
所谓的中心亩,即一个农民用自己的家畜中午前所能耕作的土地面积,但此面积须按土质、耕地的位置离居住地的远近等,来定其分量上的差异。
它是大块地的基础,而大块地亦因这种分割法的存在,无论在何处,都呈现出不规则的形态,与后世均等面积的分割法,即给予大块地以几何的形态的方法,大不相同。
(2)
德意志原始的部落样式,现在已不存在了,其崩坏在极早时已开始,然而这并非由于农民的自立——他们没有这种能力——而是由于上面的干涉所致。
农民与政治的领袖或封建领主之间,早已形成一种隶属的关系。
如果他们只是平常的田宅主,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军事上,都比国王或领主所有地的田宅主弱。
长期的和平,让贵族们的兴趣逐渐转移到经济方面。
因此一部分贵族管理庄园的活动破坏了一直以来的农业组织,这在南日耳曼尤其显著。
例如肯普滕(Kempten)的国立修道院,在16世纪时已着手所谓的“圈地”
,至18世纪时,还在继续进行。
于是,新开辟的耕地重新分配过,而农民只要有可能,便把其圈围的圃地置于新耕地的中央。
德国北部,在19世纪时,曾动用国家的权力,来废止旧时的耕地分配法。
在普鲁士,亦曾用残酷的强制手段来施行。
1821年的共同地分配条令在于用强迫的手段来达到变换耕作的目的,其施行乃出于反对混合地制、马尔克制及共同牧地等自由主义观念的影响。
于是共同地(即混合地)用强迫的方法取消,牧地则分给农民,因此,农民在高压之下,不得不进行个人的经营。
德国南部的人们在“耕地整理”
后便满足了。
各块耕地上,先铺设道路网,进而将耕地连接。
各块土地的交换,亦曾屡屡施行。
牧地仍留存,但因后来通行了马房饲养,故好多牧地改为了耕地。
这种新耕地,对于各个村落的人来说,可用于增加副收入,也可用于赡养老人。
这种情况在巴登尤为多见。
在这个地方,因为人口维持生计的目的,形成了特别稠密的部落,甚至还给移民以奖励,最后形成了一种情况,即在村落团体内有对土著的牧地享用者与新来的享用者之间加以区别的企图。
人们认为德国的农业制度中存有原始的民族都曾有过的农业共产主义之余光,并欲搜求实例,从而由日耳曼人的农业制度,追溯到历史上已经不明了的阶段。
在这类研究中,人们曾相信与日耳曼人的此种制度多少相类似的,有卡洛登()之战以前的苏格兰农业制度,并欲由之推论到苏格兰农业制度之前的阶段。
在苏格兰,耕地亦曾分为地带,以成为混合地制度;而其牧地亦是共有的,与日耳曼极其类似。
但此等地带,每一年或一定的时期内,须重新用抽签法分配,故形成微弱的村落共产制。
这与最古老且可直接观察的日耳曼耕地分配制度中的“中心亩”
全然不同。
与此制度并行,且与此相关联的,有高卢与苏格兰地区共同犁耕的习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