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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叙述氏族的演进。
高卢人语言中的“氏族”
()和德语中的“亲族”
(sippe)及拉丁语中的“后代”
(proles)同义,都是指血统关系。
首先区分一下各种类的氏族。
(一)遵守食物禁忌、有特定礼仪、在巫术意义上具有亲属关系,这种意义下的氏族,就是所谓的图腾氏族。
(二)军事氏族,原本为男子集合所所组成的联盟。
其行为对新加入者的监督有广泛的意义。
凡未接受集合所的考验及与此相关联的禁欲修业和体力测验的人,按照古代民族的说法,就是“女性”
,因此不能享有男子的政治特权及与此有关的经济上的特权。
自从男子集合所消失以后,军事氏族仍保留着以前的意义。
例如在雅典,军事氏族是每个人用来保持市民权的团体。
(三)视作特定等级之亲属关系的氏族。
在此情形下,尤其是男子氏族,曾有过重要的任务。
以下专就男子氏族而言。
其机能有:(1)对外履行复仇义务;(2)对内分配赎命金;(3)男子氏族,是分配“枪地”
时的一个单位。
在中国、以色列以及古代日耳曼人的法律中,将土地卖给氏族以外的人之前,须先满足族内人的要求,到有历史记录的时代仍然如此。
但在此意义下的男子氏族,实行的是一种特选的制度:只有在体格方面及经济方面具有武装防御力量的人,才被认为是族人。
凡没有防御能力的人,为了获得保护,只好投靠支配他的领主。
因此父系氏族,事实上已变成一种有产者的特权。
氏族之中,有已经组织化的人和未经组织化的人,原始的状态则介于其中。
氏族大都有族内的长老,但在有文字记载的时代大多没有了。
原则上长老不过是平等者之间的首领而已。
当族内有纷争之际,他可行使仲裁者的职权。
氏族中人的土地分配权,亦掌握在他的手中。
但氏族中人,或者在根本上有平等的拥有权,或者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有不平等的权利,所以土地的分配亦不是可任意施行的,必须依照传统才行。
氏族长老的典型是阿拉伯的酋长,他只能用训诫和示范的方式将他人感化。
塔西佗书中的日耳曼人的首领,亦与此类似,其影响力少由命令而多由示范来产生。
氏族制度的命运亦极其不同。
在西方,它已完全灭绝,可在东方仍有保存。
所有古代的城市皆由氏族而非由个人所组成。
每个人不过是氏族的一员,是以防御及分配负担为目的的团体中的一员。
印度亦如此,凡上等的种姓,尤其是武士阶级,必须属于一个氏族,至于下等及后来才逐渐起来的种姓中的成员,则为图腾团体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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