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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家族的首领都是选举出来的且一般要受到监督,其中主要的条件是生产方面的纯粹共产主义。
故凡退出者,就要放弃分享共同财物的全部权利。
但在其他地方,例如中世纪的西西里(Sicily)与东方,家族共同体的组织并不以纯粹的共产主义为基础,而以份额为依据,因此,一个人如果要退出,就可要求划分和取得属于自己的一份。
领主家族发展的典型形式是家长权制度。
家长权制度的特征是,处置财产的权利完全属于一个人,即只属于家长一人,对于家长,没有人能要求份额的清算,而且家长有终身及继承的专制权。
这种专制权力,支配着妻子、奴隶、家畜、劳动用具等,即罗马法律上所谓的“家长权”
;罗马法律中所表现的便是最典型的这类家族。
家长所拥有的支配权是绝对的,是从丈夫对妻子的权威或父亲对子女的权威中推演出来的。
家长的权力,除特定的仪节限制外,还有对妻子的生杀和买卖之权,可将其子女出卖及出租。
据巴比伦、罗马及古代日耳曼的法律可知,家长无论何时,都可于其嫡子之外收他人之子为养子,并给之以与嫡子完全相同的地位。
奴婢与妻子、妻子与妾之间,所认养的子女和奴隶之间并无任何区别。
被认养的义子与奴隶之间的唯一区别是,他们多了一个成为家长的机会。
简而言之,这是一种纯粹的父系氏族制度。
此制度多存在于畜牧经济地区,不过在个别的骑士形成军事阶级的地区,亦有此制度。
另外,也存在于崇拜祖先的地方。
但我们不可将祖先崇拜和死人崇拜混为一谈,还有只崇拜死者而不崇拜祖先的地方,例如埃及。
祖先崇拜还有包括死人崇拜与氏族关系两重含义的,例如中国和罗马,家长的支配权至今还没有绝灭根源就在此。
未曾经过改变的原始形式的家族共同体,任何地方都没有了,其之所以崩溃,是由于重视身份阶级的族内婚,高贵的氏族只许其女儿与同等地位的人结婚,故不能不使女儿比奴婢有更优越的地位。
女子若不成为劳动力——最先在上层阶级中出现的情况——则男子就不把女子视作劳动力来购买。
因此,想使其女儿得以结婚的氏族,就不能不给女儿准备与其身份相符的嫁妆。
这种阶级原则的影响,确立了合法的一夫一妻制和家长权。
附带有嫁妆的婚姻,成了正式的婚姻,女方的氏族附加的条件就是,新妇为一家的主妇,只有她的子女可成为继承者。
决定婚姻这种演进方向的,绝不像社会主义理论所主张的那样,是由于男子关心其财产的合法继承,因为男子要得到合法的继承者,他们可以有种种方法。
女子关心其子女的继承权,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不过因此而绝对地产生一夫一妻制,则也未必,一般来说,一夫多妻制依然存在着,即主妇之外,男子还可有妾,她们的子女只有有限的继承权,或者全然没有。
被视为唯一结婚形式的一夫一妻制,就我们所知,最先产生于罗马,由祖先崇拜而将一夫一妻制在仪式上加以规定。
一夫一妻制其实早已出现在希腊,但极不固定,罗马人则加以严格的维持。
后来基督教所传播的宗教势力亦拥护一夫一妻制,以此为模范,犹太人在加洛林时代以后,亦逐渐实行一夫一妻制。
在合法的婚姻中,妾与完全的妻加以区别,但女子的氏族更进一步地保证女子的权益。
在罗马方面,女子氏族建立自由婚姻,使女子在经济及人格上完全从男子的支配中解放出来,任何时候,双方都可提出解除婚约,而且给予女子在其所有物上的自由处分权,只是在离婚的时候,女子会丧失其对于子女的任何权利,甚至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也不能废止这种制度。
自嫁妆婚姻引出的合法婚姻之演进,在一段很长的时期内,可在许多法律系统内有嫁妆婚姻与无嫁妆婚姻的区别中显露出来,例如埃及人以及中世纪时代的犹太人的婚姻制度。
(1)1802年左右意大利那不勒斯王国所创的秘密结社之名。
——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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