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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必要,为固定资本所规限。
因为固定资本必使企业家即使在萧条时,亦得继续进行其经营方可;若企业家只使用雇用的劳动者时,他们可以把机器停转的损失转嫁于劳动者,为了获得持续的市场,企业者须较家庭工业及委托工作制度之传统的技术,更能降低成本方可。
最后,工厂的建立与一定的社会条件亦相关联,即非有充分的自由劳动者不可。
工厂之建立,在奴隶劳动之基础上是不可能的。
近代工厂经营上所必需的自由劳动者,只有西方存在,而且只在西方有充分的供应。
因此,工厂制度也只有在西方才能成立。
劳工群体是在英国——后来工厂资本主义之大本营——用没收农民土地的方法而产生的。
英国因为岛国的关系,不一定要有庞大的陆军,只用少数曾受高度训练的佣兵及临时兵就够了。
故英国从未有保护农民的政策,并且成了没收农民土地的大本营。
因此而投入市场的多数劳动力,首先,使委托工作制度及小主人制度能成立;其次,使工业的工厂制度得以出现。
因为农村人口之无产化,故早在16世纪时已有浩大的失业人群,使英国焦虑于救贫的问题。
所以在英国,工厂制度是自然而然地出现的。
但在欧洲大陆上,国家不能不有计划地培植,这一事实也足以释明为什么关于工厂制度起源的资料,在英国的文献比起欧洲大陆方面的文献要稀少得多。
15世纪末以来,在欧洲大陆,生计范围因一切盈利机会之专有而减少,救贫问题乃逼迫而来。
故在德国,最初的工厂是强制雇用的贫民救济及劳动者救济的设施。
这样一来,在德国,工厂制度之成立,只为解决当时经济制度下人口收容力的一个结果,即当行会不能为人口提供谋生的必要机会时,推行工厂制度之可能性便逼近了。
西方工厂制度之先驱手工业行会的经营,是不用固定资本而进行的,故不需多少设备费。
但在中世纪,已经有些生产部门需要某种设备。
此等经营,或者由行会公用地、或者由城市、或者由封建地领主提供资本而经营,中世纪以前,在欧洲以外,它们不过是领主经济的补充。
与行会手工业并存的工厂式设备,有下列数种:
(一)各种磨坊。
碾粉磨坊初为庄园领主或司法领主所设立。
水磨更是如此,因为领主有管水权,故水磨就归他们所有。
它们通常有合法的强迫使用权,若非如此,它们或许便不能存在。
其中大多数为修道院、领主、城市或地方领主所占有,如勃兰登堡(Brandenburg)的领主在诺伊马克(Neumark),在1337年时曾有五十六所磨坊。
磨坊均是小规模的,但其设置绝非各个磨面业者的经济能力所能及的。
一部分磨坊为城市所有,通常它们由诸侯或城市领主出租,出租常常为世袭,经营常以零售为基础。
无论谷物水磨坊或锯木磨坊、榨油磨坊、漂布场等都是如此。
因为国王或城市领主将磨坊贷给城市的贵族,故形成一个城市的磨坊特权阶级。
在13世纪末,科隆地区有十三个磨坊的贵族,它们组成一个组织,按照一定比率分配所获利益。
此种组织与股份制公司的不同之点在于,它利用磨坊作为其收益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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