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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米尔的建立,俄罗斯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
但按照一般公认的说法,米尔并非原始的制度,而是租税制度与农奴制度的产物。
至1907年为止,米尔的各个成员,不仅对村落要求拥有土地的权利,而且村落对于各个成员的劳动力亦有要求权。
甚至成员得到许可后离去,即便已经有了全然不同的职业,村长在任何时候仍可将其召回,让其参与共同的负担。
此项负担主要是农奴制度废止时的赎金及国税。
在良好的土地上,农民可在自己定额的纳税之外,获得剩余;所以城市的劳动者,虽然没有被召回,但希望复归村落者也不少,在这种情形下,为了放弃土地使用权,村落常有支付赔偿金的情况。
不过在租税总额过大、另作他图的利益较大而把人口吸引过去时,则村落负有连带责任,租税的负担对于留在村落的人就非常重了。
这样的话,米尔便强迫其成员返回村落重新成为农民,因此,所谓的连带责任,是限制了个人的迁徙自由。
所以已被米尔废止的农奴制度继续存在着,不过农民现在已非领主的农奴,而是米尔的农奴。
俄罗斯的农奴制度非常严酷,因此农民备受煎熬。
监督者年年让成年的人结婚,给予他们土地。
领地的领主拥有传统的权力,不受法律约束。
领主可任意叫农奴到自己的家中来。
在农奴制度时代,曾实行过土地的重分法:在土质不好的地方,按照各农户内劳动力的多少来分配;在土质优良的地方,则按照人数来分配。
农民对于土地的义务,比拥有土地的权利更重要。
无论何时,村落团体对于所领土地的领主,在纳税义务上负有连带责任。
同时,俄罗斯所领土地的领主经济,即使到了现代,领主也可不备任何农具,就使用农民所拥有的农具来让农民耕作耕地,以榨取农民的劳动成果。
这种土地,或者租给农民,或者征用农民的犁和劳动力,由领主的账房来监督耕作。
关于庄园领主与农奴制度的连带责任,自16、17世纪以来已渐次产生。
耕地的变换,亦由此产生出来。
耕地变换制,在乌克兰以及16、17世纪时不在莫斯科支配之下的俄罗斯各地方,特别是在其西部,并没有产生。
在这些地方,个别的圃舍已成为私有财产。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经济在其所占有的土地上,亦使用上述那样的连带责任原则。
公司责令村落团体对于米与烟叶的纳贡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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