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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开垦的土地,根本上还是属于开垦者的,只要其愿意继续耕种。
因此支配人的劳动力之分化,在其通行的地方,直接或间接在领主阶级的土地取得方面,造成了有利的结果。
(这种较优的经济地位的利用,其实例可见于罗马贵族在行使“公地”
方面的占有权。
)
已经开辟的庄园领地,大都以租借法来使用。
这种租借,可租给如手工业者等外国人——就在国王或酋长的保护之下——或者租给贫穷者。
就贫穷者而言,尤其在游牧民族,还有家畜的租借。
大多数情况是在纳贡和履行义务的条件下,使用居住在领主土地上的方式,即所谓的隶属佃农制。
在东方、意大利,在高卢人以及日耳曼人中都可见到。
货币及谷物的租借,亦多成为聚集人口及土地的手段,因此在隶属佃农和奴隶之外,尤其在古代的经济条件下,还有负债奴隶。
从氏族关系中所产生的各种隶属关系的形式,常与基于领主权力的隶属关系的形式相混合。
从领主保护之下的无土地者或外来者方面来看,所谓的氏族所属关系已经不成问题。
所以氏族中人、共同体中人、部落中人的区别,在一种单纯的封建隶属关系中消失了。
产生领主财产制的第五个根源,是巫术的职业。
好多酋长并不是从军事指挥者中产生的,而是巫师出身。
巫师对某种物象加上咒语,这样一来,该物象就成了神圣的禁忌,任何人不得冒犯。
巫术的贵族即可因此而创立教士的财产制;当诸侯兼为教士时,尤其是在南太平洋诸岛上,他们就以此神圣的概念来保障其个人的所有。
使领主财产制得以产生的第六种可能,是商业。
对外的商业,起初都在酋长的掌握中,开始时他必须为整个部落的人谋取利益。
他征收税收,作为其个人收入的一种来源。
这种税收原本是他对于其他部落的商人所给予保护的偿金,除关税收入外,他还可收取给予市场特许或保护市场交易的酬金。
后来酋长往往自营商业,排挤村落、部落及氏族中人,将自营的商业变为他垄断的事业。
借此,他可用租借的手段,将自己的部落中人变成负债奴隶,进而兼并他们的土地。
酋长的商业,可以用两种方法来经营:其一是商业统制,因此垄断地掌握在酋长一人之手;其二是酋长打造一片商业地区,大家一起居住。
在后一种情况下,就有了城市的出现,其中有经营商业的贵族,其地位建立在交易盈利的财富积累上。
前一种情况多见于黑人种族间,如喀麦隆(Kamerun)的商业情形。
在古代的埃及,商业的垄断化典型地操控于个人之手,古代埃及国王的权力,大部分建立于他们个人商业垄断的基础之上。
昔兰尼(e)的诸王时代以及其后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中,都可看到同样的状况。
城市中领主阶级的出现,是古代及中世纪初期的特有类型。
在热那亚(Genoa)及威尼斯(Venedig),只有居住在那里的豪门大户是完全的市民。
他们自己不从事商业,而是以各种形式放贷给商人。
其结果就是,其他的阶级,尤其是农民阶级,对城市的贵族都负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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