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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伊斯兰教国家内产生了瓦库夫制度。
这种捐赠制度,初看似乎是为伊斯兰教清真寺或其他敬神的目的所用的,但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国王对于土地的课税,使家族得以确保其地租。
阿拉伯人将这种世袭财产制度传入西班牙,再传入英国及德国。
在英国,这种制度曾遭到了抵制,不过法学家设计出“限定嗣继”
的制度来代替。
这就是:土地从一代传到另一代时,其不可分割及不可出卖,经契约的确定,因此变更成为不可能的事了。
这样,英国大部分的土地便集中到少数家族的手中。
但在普鲁士,直到最近,十六分之一的土地仍是世袭的财产。
其结果就是,在苏格兰及爱尔兰,出现了被世袭财产束缚的大块所有地。
另外,西里西亚的一部分及前奥匈帝国、德国的若干地方(1918年以前)亦均有之,不过规模较小,因为在德国还以中等的大土地所有为重心。
农业制度的发展及封建组织的崩坏,其影响的范围殊广,不仅关系到农村的变迁,而且关系到一般政治关系的发展,尤其关系到一国是否有地主贵族的存在,以及它将采取何种形式。
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说,贵族是因经济地位而能自由从事政治活动的人,他们虽然不必靠政治来生活,但须参与政治生活,因此,他们是有固定收入的食利者。
这个条件,对于必须为自己的生计及家族的生计而劳动和从事职业活动的阶级来说,例如企业者或劳动者,是不能适应的。
在农业社会中,完全的贵族是靠地租来生活的。
存在这种贵族的国家,在欧洲只有英国了,过去的奥地利亦有规模较小的贵族。
然而在法国,褫夺庄园领主之专有的结果,成了政治的城市化,只有城市的财主,而非农村的贵族,才能在经济上自由地从事政治活动。
德国的农业发展使得能自由从事政治活动的土地食利者,数目不多了。
不过农民之专有丧失最严重的普鲁士东部诸州内,则还有很多。
但是普鲁士的多数地主不像英国的地主那样,形成了贵族的社会阶层,他们是带有封建特质的农村中产阶级,这种特质,来自过去的历史,故他们也是农业经营者,只是卷入市场利益的日常经济斗争中了。
1870年以来的谷价回落以及生活成本的提高,已判定了他们的命运。
因为平均四百至五百亩面积的骑士领地,已不能支撑一个贵族领主的生活。
他们曾有及现有的利害斗争究竟如何激烈,由此就可以知晓,他们在政治生活上的地位亦不难明了了。
由于圈围及分割等,庄园制度崩坏了,因此古代耕地共有制度的遗迹亦遭破坏,土地个人私有的制度乃完全确立。
同时,数世纪以来,社会的上层结构亦沿着上述的方向转变了,家族共同体遂变成极小的,到今日只有家长及其妻子儿女是个人私有财产的单位,这是以前在技术上不可能的事情。
而且,家族共同体的内部亦起了种种变化,其方向有二:一是它的职能变成限于消费的领域,二是它的管理逐渐以账目结算为基础。
原始的完全共产制度既然被继承权代替,男子及女子的私有财产以及份额的计算遂更加分离。
这两个方面的变化,与工商业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小屋民:中世纪西欧主要靠做佣工维持生计的农民。
缺乏生产工具,多有小块园地,家居仅一两间小屋,故名。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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