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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曾以良好的土地有更大的收益为根据,故土地额愈少,则赔偿金的比率愈高。
而且农民的赋役在某些过渡时期照旧存在着,领主的意见决定农民赋税的折算。
这是农民对于领主继续负债的原因。
赔偿金的数额相对来说极高,百分之六的数目,为期共四十八年,1905年到1907年的革命爆发后,还须继续缴纳。
诸侯领地的农民及国王领地的农民,拥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故其地位较为有利。
无论如何,俄罗斯的农民解放仅为单方面的事,因为农民虽已从领主那里解放了出来,但对于村落共同体的连带责任,仍未被解放。
就此而言,农奴制度依旧存在。
农民仍没有迁徙自由,因为凡是出身村落者,米尔都可召唤他们回去。
此种权力之所以继续存在,其实是因为统治者想于所谓的农业共产制度中,留有保守的要素,以对付自由主义的抬头,从而保护俄国沙皇的专制主义。
俄罗斯政府因为政治上的原因,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在被拿破仑法典废止了农奴制度的波兰,施行的政策并不相同,不过农民迁移时,土地就归领主所有。
这种政策导致了许多农民土地被没收,至1846年才被废止。
之后直到1864年,俄罗斯人为了对付1863年时革命的发动者,即波兰的贵族,想将农民与俄罗斯政策联系在一起,故解放了波兰的农民。
因此,在确定土地的归属方面,唯农民之言是听。
这样,解放的结果,事实上是以各种形态来掠夺波兰的贵族。
农民的许多森林使用权及牧地使用权,都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封建的土地制度崩坏的结果,成就了今日的农业制度。
有些地方,是农民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亦是土地从农民手里解放了出来(英国);有些地方,是农民从庄园领主那里解放了出来(法国);还有些地方,则为两者的混合(如欧洲的其他地方,不过东部比较接近于英国的状态)。
对于结果的形态之性质,继承权有着极重要的影响。
在这方面,英、法之间的对立要算最显著的。
在英国,长子的封建继承权是对于全部土地的总继承权,不论其是农民,还是庄园领主,最年长者单独继承全部的土地。
在法国,土地的均分在古代制度中已成为原则,新民法不过使之成为义务而已。
在德国,则有着显著的不同。
单独继承权存在的地方,亦不是英国意义上的长子继承,而是一子继承权,继承者接受土地时,对于其他的继承人须进行补偿。
一子继承权的来源,一部分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例如在大块领地或黑森林的广大圃舍,自然的分割在这些地方是不可能的。
另外,从历史的来源上说,它是从封建制度时代传下来的,因为庄园地主的利益在于土地提供服务的能力,故不欲加以分割。
在俄罗斯,直到1907年斯托雷平进行改革,还存有农业共产制度;农民并不是从双亲那里获得土地,而是从村落自治体获得。
近代的立法,已完全废止了封建制度。
在有些地方,封建制度已由世袭的财产制度代替。
这种制度,自12世纪以来,在东罗马帝国内曾以某种特殊的捐赠形式存在过,就是为了抵制皇帝的掠夺,把土地转让给教会,可获得宗教上神圣的性质。
不过教会将之应用于何种目的,有着严格的规定,例如维持若干教士的生计,剩余的十分之九的地租则保留给捐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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