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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可能是原料及工具或其中之一,系由消费者的定制人所供给,我们即可呼之为“顾客工资工作”
。
此外,亦有为盈利而定制者,企业主为定制人。
此即家族工厂工业。
于是一方面为购入原料且设置劳动工具(虽未必常常如此)的商人企业者,另一方面为没有原料或工具、不能将自己的生产物列于市场的在家中生产订单的工钱劳动者。
按劳动者与劳动场所的关系,我们可作如下的区别:其一,是在自己住处工作的。
他也许是由自己规定生产物价格的价格工作者;也许是为家庭工作的挣工资者,即应消费者之定制而工作的;再或者为家庭劳动者,为企业主做工。
其二,工作亦可在家庭外进行。
或者在消费者的家中工作,比如今日尚可见到的补缀女工。
这种工作最初是由流动的劳动者所担任的,或者因为工作性质而不能在自己家中进行的,如涂刷之类的工作即是如此。
此外,工作地方亦可为一工厂,既然如此,就与劳动者的住所相分离。
工厂不一定是工厂,也许是前店后厂的作坊,它或者为许多劳动者所共同租用,或者属于一位企业主。
他使其奴隶工作于此,生产物或者由他自己贩卖,或者确定分成后让奴隶去贩卖。
工厂的特征最纯粹地表现于近代的企业中,在这里,劳动者在企业家所预定的劳动条件下,由企业家支付工资而为他劳动。
固定资本之专有,包括劳动场所及劳动手段之专有(劳动手段不包含于工具这一概念当中),亦可用种种方法来实施。
首先,也许并不需要某种固定的投资,如中世纪的行会经济,则为纯粹的手工业。
设备的缺乏为中世纪行会经济的特质,一待固定资本出现时,行会经济即有崩溃的危险。
假使有了固定的投资,它也许是由一个(村落、城市或手工业)团体所设置的经营者。
此种情形较为常见,特别在中世纪时,行会多自身提供资本。
此外,有准手工业者付赔偿金后即能加以利用的领主设备。
例如修道院所设置的漂布场,准自由劳动者使用之。
而且此项设备所有者不仅准许自由劳动者使用它,还可强制手工业者在此生产其所欲出卖之生产物。
这就是所谓的古埃及国王所创建的村落手工业,其后于中世纪时,在诸侯、庄园领主、修道院的经营中见之,不过形式有种种改变。
在村落手工业之下,家族与企业经营之间没有什么区别,后者仅为企业家之副业。
但在企业家资本设备中,这一切都改变了。
于此,须用企业家所提供的劳动手段来劳动,因此必须适应于工厂的纪律。
企业家的工厂设备作为固定资本,在企业的运营上有重要的意义。
这种资本存于个人之手,实为使行会制度崩溃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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