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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之采用以军服之大量需要为前提,反之,亦须战争创造市场以后,大量需要促使工厂生产以满足供给。
此外,在此种工厂中占据最重要地位的,为战争的必需品生产,特别是火药工厂。
除军队需要之外,还有奢侈品的需要。
奢侈品的需要催生了花毡、地毡(其成为墙壁及地上的装饰品,在十字军东征以后,效仿东方人,成为诸侯宫廷之惯用物)工厂,金器、陶器(西方诸侯的制作所之范本为中国的工厂)工厂,玻璃窗、玻璃镜、天鹅绒、绸绢及其他精巧的布、肥皂(它的起源是较为近代的,古代用油来代替)工厂,糖厂,这些工厂的产品皆供社会的上层阶级所享用。
其中第二种类的经营,则由于模仿高级人士所享用的产品,使奢侈品民众化,以满足人民大众的奢侈品需要。
凡不能得到花毡等织物,又不能购买美术品者,则可用纸裱壁。
因此,壁纸工厂就成立了。
青色染料、浓糊粉、咖啡代用品等,也属于此类。
民众们用模仿品来代替上层阶级所享用的奢侈品。
除最后所述的(糖)为例外,所有此类生产物,最初的市场均非常有限,只限于宫廷或贵族阶级。
因此,此种产业,如无垄断或国家特许之基础,便无一能生存下去。
此项新经营对于行会的法律地位来说极不稳定。
新经营不为国家所支持,或者不能得到补助金时,至少需要获得明白的特权及特许。
国家为了确保供给贵族家族之需要,为使行会内过剩人口得以谋生,为增加国库收入而扩大人口之租税,即授予它们以这样的特权和特许。
因此,法国的弗朗茨(Franz)一世,曾设置圣艾蒂安(St.Etienne)武器工厂及枫丹白露(Fontainbleau)的毡帐厂。
于是就陆续建立为国家之需要及上层阶级之奢侈品需要而有特权的皇家工厂。
由此开始的法国工业之发展,在科尔伯特(Colbert)时代,又采取了另一种形式。
此种国家的处置,在法国亦与英国相同,得以很容易地实行,因为行会之特权,不一定行于该行会所在之城市全体,例如,巴黎有很大一部分就在行会的管辖之外,故近代工厂之先驱得以设置于此项“特权环境”
内,不受行会的干预。
在英国,行会纯粹为城市的团体。
在城市外部,行会的法令不生效力。
故专门化的工厂仿照委托工作制度及工厂经营之先例,完全设置于非城市的地方。
因此,直至1832年的改革令时,工业领域尚不能选议员至议会。
在其他方面,至17世纪末,几乎还不见有关于此种制作场之记载,但亦不能谓其全无此种工厂。
因为行会之权力已经非常衰落,故工厂不需要从行会那里获取特权,即使无国家的保护,亦可成立。
此外,还可假定,倘若有德国那样的情形存在,而无以小主人制度进行成本更低的生产时,则更可以较快地发展工厂生产。
在荷兰,我们亦未闻有何种国家的特权给予,然而在阿姆斯特丹(Amsterdam)、哈勒姆(Haarlem)、乌特勒支(Utrecht),则早已有胡格诺新教徒(Huguenots)所设立的许多制造镜、绸、绢、天鹅绒等的工厂。
在奥地利,一方面,17世纪时国家曾屡用抵制行会的特权之给予,吸引制造业者至本国。
另一方面,大的封建领主设立工厂,其最初者可能为波西米亚的辛岑多夫(Sinzendorff)的诸侯爵所建的丝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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