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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发展过程,最后成为矿工组织将采掘物全部贩卖,按各矿工应得之部分,分其收益给各矿工的情形。
伴随着此种发展过程,矿工之前阻止其内部不平等方案的努力,如今白费了。
例如,本来不允许一人有三份以上的矿山份额,以防止此种矿山份额过于集中的禁令今已被废除。
随着矿工组织愈加掌握全体经济的运行,矿区组织愈加扩大,以及已扩大的矿区贷予个人者为数愈多,此类的限制不得不告废除。
尤其是从前可无限制地容许自由劳动者加入采掘,结果产生不合理的技术及不合理的竖坑设备,到现在都改正了。
更因为经营之合理化及无出产力的竖坑之休止,增加了矿工组织之联合,此在15世纪末,已实行于弗赖贝格(Freiberg)的矿山。
这类现象在许多方面使人想起行会之历史。
自16世纪以来,特权领主与矿山工人团结起来进行干涉。
在小资本家矿主下的矿山工人,以及各矿工本身均苦于经营之不合理及危险,同时特权领主之收入亦因此减少。
为经营之收益及工人之利益打算,特权领主进行干涉,设定统一的矿山权,由此而推动矿物的贸易。
此等权利,乃大资本主义发展之直接先驱;它们发端于一般工业之合理技术与经济的经营之上。
作为初期发展之基础者,仍为类似工人行会组织中矿区团体之固有地位,另外,特权领主创设了合理的矿工组织作为资本主义的经营机关,规定抽象的份额以及预付与采掘权的义务(抽象份额的数量最初为一二八)。
矿工组织负责雇用工人,同时与矿石购入者进行贸易。
矿山业之外,有熔矿所的存在。
熔矿所与矿山业同为较早就带有大经营性质的工业。
木炭为经营熔矿所必不可缺之物,因此大森林的所有者,即庄园领主或修道院,也就是昔日典型的熔矿所所有者。
有时,也有熔矿所所有者进入矿山业的情况,但并非大多数如此。
在14世纪以前,熔矿所均为小规模经营,如英国一修道院,曾有不下四十个小熔矿所。
但最初的大熔矿所,也正以修道院为基础。
在熔矿所与矿山业各自经营时,矿石商人即参与其中。
矿石商人一开始就组成行会与矿工组织斗争。
在其业务的执行上,因为矿石商人极为敏捷,故立于有利的地位。
但无论如何,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他们的联合下,已有勃兴于15世纪末及16世纪初的大垄断之萌芽。
最后,不得不提到最有价值、最有决定意义的,就是西方世界所特有的煤。
在中世纪时煤已次第显示出其重要性。
我们发现修道院曾创立最初的煤矿,在12世纪时已经提到林堡(Limburg)煤矿、纽卡斯尔煤矿,在14世纪时已进行市场生产,12世纪时萨尔(Saar)地区煤的生产已经开始。
只是这一切经营,皆为消费者而生产,并非为生产者而生产。
伦敦在14世纪时,烧煤是被禁止的,说煤足以污染空气,但是此禁令收效甚微。
在英国,煤的输出增加明显,以致不得不特别设置检查运煤船之官员。
以煤代木炭来熔解铁矿而成为典型的经营者,起于16世纪。
此时乃开始铁与煤之富有命运的关联,一个必然的结果便是竖坑掘凿之加深,于是又对技术提出了各种要求,即如何才能“用火举水”
。
近代蒸汽机之观念,其实发源于矿山之坑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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