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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租税者乃得以成为会员,否则就是非会员,即不能经营商业,英国的行会借此便可获得统治城市的市民权。
关于西方行会之发展,若仔细分析之,可谓极为参差不齐。
英国方面最占优势时为13世纪,接着内部发生一连串的经济变革,直到14世纪时,又从手工业中分离出来;凡欲留于行会内者,须放弃手工业的活动。
同时,手工业者的行会内部,亦渐有商人抬头,与贫困的手工业者逐渐分化,形成所谓经营同会的具有完全资格之会员。
然而趸卖商业与零售商业之分离,则在16世纪时尚未见到。
只是当时对外商人的行会(即冒险商人)已获得成立的特许。
当时英国立法,只许寻常会员进行一种商品的买卖,似乎想把限制手工业行会之法施诸商人行会。
另外,当时英国议会虽然代表行会的利益,但国家权力恒在其上,故结果不能像德国那样。
城市的力量超过农村,但地主及农村商人常可加入行会。
在意大利的各“城市国家”
内,均有这样的发展。
此处的行会完全保有其纯粹的地方色彩。
自独立联盟对于执政制度获得胜利以来,其内部就发生了手工业者行会对商人行会的斗争。
德国亦有类似于意大利的发展状况之蛛丝马迹可寻。
其中一种为市长现象,这类人物起初是不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会首长,其地位身份与意大利的人民领袖相当。
在德意志北部的好多城市中,则有类似于英国的发展形式,商人的行会得以规定城市的经济政策。
不过德意志中部若干古老的较富裕的大城市中,则有非正式支配城市的行会,例如科隆的大商人行会,曾资助对于大主教的革命,联合市民使他们宣誓与城市领主作对,因此能永久地支配城市市民和执有认可市民权。
然而据德国常例,商人行会之存在以店主及裁缝匠为更占优势。
这类店主相当于今日的零售商。
将外国输入的布匹制成衣物而售于消费者的裁缝匠,在北方较小的城市中占据有力的地位。
他们与纺织工人不断地争夺市场,结果往往他们获得胜利。
不过在大城市中,贵族豪门以其特殊声望与地位仍居于上风。
行会所支配的城市,特别是城市同盟的商业政策,在中世纪时自无任何系统的商业政策可言。
城市自营其商业,16世纪后始有之。
德国汉萨同盟的政策也许可以作为例外情况。
它有其自觉采取的一种前后连贯的商业政策,其根本特征有:(1)只有同盟中的市民才有权参与同盟所获得的商业特权。
(2)此同盟在他国境内专注于直接的零售商业,不从事运送业及委托贩卖业。
此种倾向至英、俄、斯堪的纳维亚等处土著商人阶级发展以后,终归失败了。
(3)同盟商人之商业,仅能使用自备船只,不许赁借他人船舶,同盟商人的船舶或者有此等商人之股份的船舶,不许卖给他国人。
(4)同盟商人仅从事商品交易,不像佛罗伦萨人那样经营货币交易或银行交易。
(5)同盟有特许的分店及仓库分布各地,可监督其会员之行动。
其整个业务在严格的控制之下,由它规定度量衡,与他国人进行信用业务往来被列为禁例,避免他国资本在同盟中喧宾夺主。
甚至与非同盟中人结婚,亦在禁止之列。
(6)同盟首先试行标准化的计划,即在买卖之际,使用确定的商品样本(如蜡、盐、金属、布匹)。
(7)在消极方面,它没有关税政策,至多只有以战争为目的的征税。
(8)同盟的对内政策为压抑手工业行会,以期贯彻商人之贵族政治的支配。
总而言之,此等方案乃定居于他国的商人阶级为其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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