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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不同于犹太教完全为城市之产物——农民不能遵守宗教戒律之规范——就算古代基督教亦与城市有密切的关系,即城市愈大,基督教徒的比例愈多。
清教及敬神教亦完全相同。
农民能正式成为宗教团体的成员,完全为近代之现象。
在古时的基督教中,所谓的异教徒兼指异教徒与村夫,就如放逐时代后,居于城市中的法利赛人蔑视不知法律的农民那样。
因此,托马斯·阿奎那(ThomasAquinas)在论述各种身份阶级之社会意义及其价值时,对于农民表示极端的藐视。
最后,只有城市产生神学思想,另一方面,城市又创造了不为教士所束缚的思想。
将“我们应如何使人类成为有为的城市公民”
之疑问作为中心思想的柏拉图,离开城市环境亦不能被理解。
一处地方是否被视为城市,并非以其空间之大小来决定。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自经济观点上视为最重要的,城市为工商业所在地,须自外部不断地输入生活资料。
工商业者自何处输入生活资料与用何方法负担生活成本,这是用来区分广大场所之各种范畴的经济观点。
不靠自己的农业生产物而生存的广大地域,可用自己的生产物,特别是工业生产物的产生支付引进货物的价值,或用商业,或用收益(此可为薪俸或地租),或用恩俸,各种需要均由官吏或军人的恩俸支付。
用何种物资支付引进的生活资料之价值,可用来区分广大地域的类别。
只不过此种状态普及世界各地,只能说明大场所之特性,并不能用来分辨城市。
城市在其他概念上的特征,为它过去大抵是一个城堡。
因此,在极长时间内,城市即城堡,或只有城堡才为城市。
在这一方面,此种城市大抵为政治或修道院的行政所在地。
西方的“城市”
一词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含有主教所在地之意。
在中国,城市即驻有官吏的地方,城市之区别以所驻官吏的官阶地位而异。
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城市亦以领主的官阶作为区别。
故在西方以外,亦以城堡或政教行政之处为城市的,从未被当作公共团体的城市。
在中世纪时,它的决定性特征为有自己固有的法律与法庭,在某种范围内有自治的行政组织。
中世纪的市民,因其同处于此种法律下以及参与行政官吏之选举,才得以成为市民。
此种政治团体意义上的城市不存于西方以外的原因,应加以深究。
认为基于经济的原因者,实甚可疑。
同时,造成此种团结的亦并非特殊的日耳曼精神,因为中国与印度有较西方国家更强固的团结,但并无城市的团体,因此必须进而探讨其根本性的原因。
我们不能以中世纪时封建的或政治的特权之给予,或以亚历山大大帝远征印度时建设城市,来解释这种现象。
在以城市为政治单位的最初记述中显示出它具有革命的特质。
西方的城市由兄弟会这类古代和中世纪时联盟的建立而产生。
因此,法律上往往与外表有关的形式(在中世纪时,与此相关联的斗争在这种形式下被掩盖),以及藏于形式背后的事实密不可分。
霍亨斯陶芬王朝(Staufer)的反城市制令并未禁止市民权,但是禁止同盟团体,即攻守同盟的武装兄弟会,包括政权的篡夺。
其最初的实例为726年的革命运动,它使意大利脱离东罗马帝国的支配,其中心则为威尼斯。
革命运动起于反抗军力压迫下的破坏圣像行为,故宗教虽非唯一的要素,却为引发革命的契机。
在革命发生以前,威尼斯的总督由皇帝任命,而另一方面,豪族阶级常世袭地被任命为军事护民官或地方指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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