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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内经济上实行盈利主义时,亦调整了无限制地追求利益。
结果形成了有节制的经济生活,经济刺激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
详细地说,其发展过程是各异的。
在巴比伦与中国,对于共产主义经济或组合经济的氏族以外的盈利冲动,并无任何客观上的限制,然而未发展出近代的资本主义。
在印度,盈利的限制仅适用于婆罗门与刹帝利两个阶层。
婆罗门因身份高贵,故虽能做饮食店的主人,但若放贷收息时,则与刹帝利一样,将被降低身份。
不过商人阶级则许可其如此,且在印度的商人阶级中,我们发现其在商业上的狡诈是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所无法匹敌的。
在古代,只有法定利率的限制,保护卖主的条文乃表示罗马的经济伦理特征。
然而在此,近代资本主义亦未曾得以发展。
于是发生可作为结论的如下之特殊事实,即近代资本主义的萌芽与东方及古代经济的理论不同,公开实行于反资本的经济理论之领域中。
教会之经济道德态度可在由阿里乌斯教传来的对商人之见解中:“商人始终不会赢得神的欢心。”
至15世纪时,此条文依然存在。
之后,佛罗伦萨因经济关系变迁的压力,一般人逐渐开始为调整这个条文而进行努力。
一切反对资本主义趋势的天主教伦理与路德派伦理,本质上均基于对资本主义内部之非人格化关系的厌恶。
此非人格化关系可将世间某些事情置于教会及其势力范围的影响之外,根据它们的伦理观念进行改造。
在伦理上,领主与奴隶的关系可受道德准则的直接管束;然而抵押权者与作抵押品的财物间的关系,或证券与背书人的关系之伦理化,则并非不可能的,但亦为非常困难的。
由此所产生的教会意见之结论,基于公平价格的原则,禁止价格过高、讨价还价及自由竞争之中世纪经济伦理,确保所有人生存的机会。
并非如桑巴特所云,破坏此种思想束缚为犹太人之力。
中世纪时犹太人的地位自社会学的见地视之,与印度种姓阶级的最下级者相似,即他们是一种卑贱的民族。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印度以宗教的来世观视之,种姓秩序具有永久性。
个人虽然能以轮回的方法往生于乐土,但此只限于种姓秩序的内部。
种姓乃是永远不变的,若有想脱离种姓阶级者,即将遭永劫之罪,被打入地狱之中。
不过犹太人的来世观则以为在将来世界中,阶级关系将与现况相反。
在现世,犹太人或许因其祖先的罪业之报应而背上了卑贱民族的烙印;此种状况通过一种社会革命始能脱离。
中世纪时,犹太人为一外来民族,他们立于市民社会之外,不能加入任何城市市民团体;他们不能参加圣餐典礼,因此不能属于联盟。
但他们并非唯一的外来民族。
除他们之外,基督教商人亦为外来民族,与犹太人同样经营货币交易,与犹太人的地位相同,在诸侯保护之下缴纳贡租,享有经营货币交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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