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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报告和意见经当事国以外的全体成员国同意,则当事国不得再行宣战;如果全体成员国不同意,则当事国在报告提出后三个月内不得宣战。
【对侵略的制裁】倘若某成员国不遵守此公约而任意宣战,则联盟将此种行为视作对联盟全体成员国的宣战。
全体成员国应立即和其断绝一切商业和财政上的联系,并禁止相互间的来往。
此外,联盟成员国之间约定互相尊重且维持各成员国领土的完整和政治的独立,以防外来的侵略。
【委托管理制】公约中又规定,凡是从前德国、土耳其等同盟国的领土,因为民族弱小,尚未开化而不能自主的,应由国际联盟负监护的责任。
国际联盟可以委托所谓的“先进国”
去代为管理,以谋求各地的安宁和发展,这就是“委托管理制”
。
凡接受委托的“先进国”
均有明确的责任,每年须将管理情况向联盟报告一次。
因此德国在非洲的领土和土耳其在亚洲的领土均由英法两国代为管理;德国在太平洋上的领土则由日本和澳大利亚两国代为管理。
【国际劳工局的成立】公约中规定在国际联盟的监督之下,应该成立国际劳工局,以谋求全世界劳工生活状况和工作状况的改善。
因为联盟深知,实业界靠工资为生的劳工阶层在体格上、道德上和知识上的进步,其实是国际上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因此国际联盟常常派专家到各国去调查劳工的状况、出版专门书籍和分设机关,以谋求改进。
【国际法院的成立】国际联盟最大的成就莫过于国际法院的成立。
国际法院的条例在1920年的议事会上通过,次年由各成员国批准后施行,当时加入的国家有二十八个,1922年1月在荷兰的海牙第一次开庭。
法院设法官十五人,规定由道德高尚、精通法律的法学家来担任。
其名单先由从前设立在海牙的公断法院中的各国代表拟定,再由联盟理事会及议事会在其中选举出来。
联盟成员国在公断法院中没有代表的,可由该国政府组织委员会来决定。
法官任期九年,可以连任。
法院设于海牙,每年自6月15日起开庭一次,到审完案件为止。
【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凡当事国所提出的案件和条约上特别规定的事件均由国际法院管辖。
各国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接受与否悉听尊便;不过一旦在附加条件上签字,则下列各项争端应绝对服从于国际法院:(一)条约的解释;(二)国际法上的问题;(三)违反国际条例的事件;(四)违反国际条例后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国际法院与公断法院的比较】设立国际法院来解决争端,开始于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因此有了公断法院的成立。
不过当时各国为了表示独立,提案与否有绝对的自由。
因此公断法院虽然在海牙的和平宫中设有机关,但是除法官由与会各国选任,以备随时参与审案外,组织极为散漫。
此次新设立的国际法院虽然声称和原来的公断法院并行不悖,但有两处很不同的地方:(一)公断法院重在调停,故以事实为主,不免有所迁就;至于国际法院,则重在法律,其判决和意见都以法理为根据。
(二)公断法院的法官常常更换,故其工作缺乏连续性;而国际法院的法官则专任法院的事务,长期工作。
【国际联盟正式成立】国际联盟依据巴黎和约而成立,乃于1920年11月在日内瓦正式召开会议,当时与会的国家已有四十二个之多,此后常有增加。
理事会和议事会也能按期召开,同时成立各种委员会来研究特别问题或编制专门报告。
对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领土争执、救济各国灾区的人民、帮助濒临破产的国家处理财政,都有不错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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