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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完善监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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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对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创设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
是一位第一流的封建皇帝。
他在这方面的贡献主要有:设置丞相下的监察官司直,从而完善了汉初丞相、御史大夫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监察的制度,并强化了丞相和御史大夫两府互相制约的机制。
设置了司隶校尉,强化了对中央百官和京畿地区的监察与治安。
设立十三州部刺史,强化了对地方郡国的监察,以及御史中丞、司隶、司直、部刺史等监察官员之间互相制约的机制。
西汉建立之后,监察是由最高行政长官丞相、御史大夫(副丞相)负责。
高帝即位后置丞相,汉十一年更名为相国。
相国拥有很大的监察权,如秦朝设“监御史”
“掌监郡”
,是监察地方政府的专职官吏。
汉不设“监御史”
,监察地方,然而却往往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临时派遣丞相史监察地方州郡。
其后,至惠帝三年(前192),在丞相提议下先在三辅地区,后又在其他州恢复监察御史。
《通典》卷三十二《州牧刺史》条载:“至惠帝三年,又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词讼所察之事,凡九条,监者二岁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其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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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察探),并监督察御史”
。
为加强丞相在监察方面的作用及力度,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
。
从汉初至武帝,丞相这一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负责监察的最高官员,高帝时派丞相史监察地方,惠帝时派监御史监三辅及地方州郡,文帝时又派丞相史督监察御史,武帝元狩五年又设司直佐丞相惩治不法,说明丞相在监察方面的重要作用。
御史大夫,“掌副丞相”
。
作为副丞相,虽不是专职监察官,但有负责监察的任务,这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作为副丞相有辅助丞相搞好监察的义务;二是御史大夫的属官中有一个“秩千石”
的御史中丞,是专职监察官,其办公地点在宫廷中的兰台,除“掌图籍秘书”
外,“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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