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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责任活动的推动者
政府可以通过运用行政资源,推动公众和企业提高对社会责任活动的认识。
可采取的方式主要有:
(1)教育推动。
可开办短期培训班,对企业人员和公众进行社会责任知识培训。
在国民教育中进行商业道德观培训及专业课程教育,使人才形成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与观念;
(2)宣传倡导推动。
政府应以座谈会、研讨会、媒体等方式,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外部环境压力与影响。
同时政府应倡导关心慈善事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企业公民”
意识。
崇尚具有良好商业道德的行为,构筑一个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体系;
(3)对社会责任研究的组织与支持推动。
在政府的组织下,展开对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对策探讨,逐步形成我国的社会责任理论体系与实施方案,体现出我国社会责任活动的特色。
3.社会责任活动的具体实践者
政府可以在国有企业中进行具体的社会责任实践。
这些实践的途径表现为:
(1)通过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并展开第三方认证,从而将社会责任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中;
(2)通过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时的投资活动,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要求相关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形成一种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
(3)政府作为大采购商,在向企业购买不同的产品与服务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采用我国自主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评估和确认供应商,从经济活动中推动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活动;
(4)上市公司的治理实践。
一方面,政府可以率先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理中,积极推动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证监会、上交所与深交所的管理机构,在制定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政策时,积极推行社会责任标准的管理,形成社会责任的市场交易规范。
4.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者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公众利益不被伤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因此,对于体现公平、正义、体现社会伦理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及其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也就天然地成为了政府的职责。
政府作为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者,其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与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如《劳动法》等的执行与监督上。
如广东省2006年对30家严重违反《劳动法》,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的“血汗工厂”
予以公开曝光和谴责。
这种将执法监察工作同社会责任活动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加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构成一个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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