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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法委不适当地干预司法,违背了宪法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
布坎南认为,法治的观念应建立在三个核心原则基础上,其中之一便是“法院和其内部行政管理职能应当不受政治制度直接干预而工作”
,政法委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审判制度的本质,也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贺卫方教授说:“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事务方面的领导地位已经得到了宪法的肯定,这种领导不只是理论或观念形态的指引,更包括设置在具体组织中的分支委员会的有形管理。”
其认为,党将组织设立在法院机构中,是对司法独立的最大阻碍。
还有,“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屈从或自觉服从于法外权力必然牺牲正义,非正义的司法又必然伤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立法的允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断裂愈发加剧,又引发民众及司法官本身对于司法制度以及整个法律制度的否定性评价,最终导致法院权力愈加边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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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论者认为:政法委基于其职能定位,可以在社会治理中达到“整合资源、维护稳定的目的。”
强世功教授指出:“自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形成了政法治理传统。”
法律必须服从政治要求,政治也要借助法律技术,这种政治与法律的结合产生了一个独特的法律概念“政法”
。
我们首先必须弄清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的特有环境,才能真正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渊源何在。
中国社会目前这个政党政治与司法的关系格局和形态,从一开始就不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来的,不是从某种意识形态中演绎出来的,也不是比照某个外国标准塑造的,它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社会的产物,一种诸多社会变量促成的现实。
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发生的合理性、正当性,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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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作为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它的指导功能保证了政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具体体现为政治指导、理念指导、组织指导和工作方式指导;它的组织协调功能很好地协助了党委、政府统一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它的监督功能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它的督促功能对于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处理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们不得不正视政法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件协调问题。
地方政法委的利益由其职能所决定,基于维护稳定的职能设置,地方政法委会将社会不稳定视为其利益受到损害。
在有些情况下,地方政法委为实现其政策目标,可能用严重违法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协调,一些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冤案就与政法委主导下的个案协调有关,如“赵作海案”
“佘祥林案”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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