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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其讨论意见仅供合议庭作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对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评议活动,为了保障法官能够独立发表意见,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最高人民法院还就发言顺序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第16条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
(四)维护人民法院审级独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
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的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维护人民法院的审级独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仪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进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法律明文规定有必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五)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现今社会由于通信网络、新闻传播的方式越来越多,我们获取新闻消息的速度也较以往方便快速了很多,大家对于一些社会实践的看法可以随意地通过论坛帖子、投票系统发表出来。
这虽然是社会经济技术发展进步的一个方面,但这也可能对法官产生一定干扰和影响。
人们大多认为司法作为一种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有人甚至认为,舆论监督是推动司法走向独立与公正的强大动力与强大保证。
而另一些法律人认为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舆论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
因此,媒体任何的不适当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可能给法官、给群众造成先入为主的成见,使得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
最典型的案件有如2010年的“药家鑫案”
。
笔者认为,媒体等舆论报道与司法审判工作本身有一定的共同点,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之一就是客观中立,而新闻媒体舆论报道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客观中立。
新闻是人民群众了解每天社会中发生的事情的唯一渠道,因此,媒体在报道时应当做到中立、客观,尤其对于一些尚未作出最后裁决的案件更应该谨慎措辞、理性报道,不得有引导司法人员先入为主或以舆论对司法人员施加压力的倾向。
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追踪报道时,应注意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应对尚未审结的案件作出带有暗示和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
更不得妨碍司法公正,成为法院外的“法院”
。
而司法机关,也应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通过舆论的监督和评说使司法审判活动依法公正裁判,对司法审判中出现的腐败行为以适时的针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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