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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法官和流动小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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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响

在这个案例中,香港法官既讲法理,又讲道理和情理,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受到了香港媒体一致好评。

但对于执法者,包括这位法官在内的一部分人认为其过于严厉,处事缺乏弹性,仅仅因为小贩卖了30支棒棒糖就控告残疾人夫妇,此举实不足取。

执法者应该对小市民多加体谅,酌情处理即可,在多次劝说无效后再上法庭也不迟。

但执法者依然坚持如果纵容小贩的违法行为,这是对其他小贩的不公平,会让执法人员没有办法管理其他小贩了。

(三)思考

通情,才能达理。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而为了保证人情和人性在世俗生活的正常化。

而法官的处理方式切脉心理、道尽事理、析清法理、融入情理,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法理”

为法之理性,法之正义,是前人对于法律事实的总结而形成的某一相对稳定的价值判断。

“情理”

一词在《新华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情理是由“情”

与“理”

融合而成的。

由此可以看出,情理是人们确信的客观事物的通常道理,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

如何处理好法理和情理的关系,这是作为一名法官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

首先,作为一名法官应该系统地掌握法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和熟悉法律规范。

一个优秀的法官除了应具备博大精深超乎常人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情操,还应该具备的是法律专业技能。

一个连基本的专业法理知识都不懂的法官,怎么能成为法律职业人,成为处理民众纠纷的居中者。

有学者指出:“法律不只是作为一种条文或规范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存在。

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进而发展法律。

法律依据不只是法律条文。

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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