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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页)这句话值得注意。
所谓“转化”
,按照《嫁妆》的理论关怀,意指物权转移。
稍后该书又就此做出进一步解释:“女方父母可以将聘礼转化为女儿的嫁妆,也可以利用聘礼作为家庭其他的经济支出。”
(第164页)言下之意,聘礼一旦到了女方家庭,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完全属于女方父母了。
笔者认为,毛博士的这一理解并不能反映社会实际生活。
上文已述,在传统婚俗中,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礼包括两大部分(M=M1+M2)。
由于各地风俗、各人家境不同,M1和M2这两部分在M中所占比例存在很大差异。
其中较极端的情形是M1趋近于零,但M2不能为零,此时男方的财礼也就可以由女方家庭自由支配(M≈M2)。
俗语所称的“买卖婚姻”
即属此类。
但大多数情况下,M1是存在的,它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男方,女方家庭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嫁妆》中有不少现成的史料。
该书第五章述及“一些家庭在陪送嫁妆时使用欺骗的手法”
时,曾征引同治《洪洞县志》的记载:“近俗竟有假妆奁为饵,以争财礼者。
既有用铜锡充数,以骗亲者;更有以好看为名,令男家借取首饰、币帛,及赚物到手,或尽裁减,或竟当(卖)者,致使日后残恨其妇,诟詈其婿,究以两姓之好,遂成仇雠。”
这里面包含两种情况。
毛博士的解读是:“女家以置办妆奁为名向男家争要聘礼,到手之后即使用欺骗的手段,用‘铜锡’冒充金银器物为嫁妆;或者女家令男家借取他人物品以充体面,而用后不归还,甚至当卖。”
(第245页)应该说,这一解读的前半是到位的,但后半稍有不妥。
“假妆奁为饵”
而“令男家借取首饰、币帛”
,也就是以M1的名义将M做大;“及赚物到手”
后并不打发,也就是说,根本还没有用为妆奁;毛博士称之“用后不还”
,大概没注意到它须返回男家才算是派上了用场。
表面看来,上引资料中女方家庭对男方财礼任意处分,可谓符合前引毛博士对聘礼的定性。
然而女方家庭须为此付出代价:“残恨其妇”
,“遂成仇雠”
。
这一事实本身充分说明:聘礼(M)中有一部分不是“男家送给女家的礼物”
,它是男家送给新娘当嫁妆的(M1),其使用权和受益者并非女方家庭;如果女方家庭有所“裁减”
,或以次充好,后果很严重。
笔者常感觉,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物权问题是比较微妙、模糊的。
M1作为男家委托女家送给新娘的礼物,其所有权固然不属于女方家庭,即使它作为嫁妆的一部分被带到了男方家庭以后,其实也不见得就一定归新娘所有。
曾国藩的曾孙女曾宝荪就记载了这样一个例证:曾宝荪之母为广东电白人,按广东风俗以“平妻”
身份嫁给曾广钧,曾宝荪祖母郭太夫人大不以为然,竟要新娘“交出所有聘礼”
(《曾宝荪回忆录》,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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