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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主观想象与客观物象能够交融为一。
这种观点依然重在心物关系,本质上来说也还是“意象”
的一个变体。
后来,叶燮对此又做了进一步完善,他在《原诗·内篇》中说:“必有不可言之理,不可述之事,遇之于默会意象之表,而理与事无不灿然于前者也。”
艺术中的理和事都不能实录,必须通过艺术家的审美创造,成为主客交融的审美意象之后,才能真正成为艺术,即需要“幽眇以为理,想象以为事,惝恍以为情”
。
“声律论”
和“肌理说”
。
“声律论”
是南朝齐武帝永明年间由沈约、谢朓、王融等人提出的对五言诗创作的一种形式规范,他们在《文镜秘府论》、佛教音韵学等理论的基础上总结性地提出了“四声八病说”
,即将带有平、上、去、入四种声调的不同文字按一定的规则排列起来,使诗歌产生抑扬顿挫的声韵美,同时要避免平头、上尾、蜂腰、鹤膝、大韵、小韵、旁钮、正钮八种声病。
这种要求形成了中国古代文论史上形式派诗歌的典范“永明体”
。
南朝梁代萧绎对文学的定义将这一点总结得很好:“至如文者,惟须绮縠纷披,宫徵靡曼,唇吻遒会,情灵摇**。”
(《金楼子·立言》)“肌理说”
是清代文论家翁方纲的诗论主张。
“理”
兼指“义理”
和“文理”
,要求诗歌在内容上要“言有物”
,即以义理为本;在形式上要“言有序”
,注重声律、结构、章法、词采等。
这跟美国新批评的早期代表兰色姆的“构架—肌质说”
颇为相像,只不过前者更加注重考据、训诂,有以学问为诗的倾向。
“诗庄严论”
和“曲语论”
。
这两个术语都是印度古典诗学的重要范畴。
“诗庄严论”
是7世纪婆摩诃的一部诗学著作的名字。
“庄严”
在梵语中的本义是装饰、修整的意思。
诗之“庄严”
既是指诗的修辞方式,也指由它所带来的诗的魅力要素或“灵魂”
。
这部书除了讲述诗的性质、功能外,还大量涉及修辞、诗病、语汇等“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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