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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精神病学者告诉我们,窃恋的心理过程实际上就是积欲与解欲的性的过程,不过经过一度象征性的变换之后,就成一种偏执性的冲动,而此种冲动,在活跃之际,也必有一番抵拒挣扎,活跃的结果,则为一件很无价值的东西的窃取,往往是一块绸缎的零头或其他类似的物料,除了借以取得可能的性兴奋而外,可以说全无用处。
内心的抵拒挣扎相当于积欲的过程,我们知道普通积欲的过程里,本就有不少抵拒挣扎的成分;而窃取的最后手段则相当于解欲的过程,我们也知道,有的窃恋的例子,在窃取成功之顷,真会发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绪上的宣泄。
至于那偷到的东西,到此不是藏放一边,便是完全抛弃,真是捐同秋扇了。
窃恋的人大抵是一个女子,并且往往是有相当身家的女子,更可见她的所以偷窃,目的绝不在东西,而是别有作用。
这样一个女子对于偷窃行为的性的作用也许并不了解,并不自觉,即使自觉也不会自动地承认。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窃恋事实上并不是“窃狂”
的一种,两者在以前虽往往相混,现在我们却看得很清楚了。
“窃狂”
在理论上是认为没有动机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而窃恋则自有其确切的动机,初不论此动机的自觉与否——此动机并非偷窃他人物件,已不待言;同时,偷窃的行为也不能说不可抗拒,因为当事人总是筹之已熟,见有机会来到,环境适宜,便尔很快地下手。
又大凡窃恋的人,神经上虽十九有些变态,精神上却不一定有严重的病态。
窃恋绝不是一种精神病,因此,也就不能和目前事实上已成过去的“窃狂”
相提并论,而应完全归纳到性心理学的范围之内;我们不妨把窃恋看作**的物恋现象的比较有病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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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恋而外,还有性冲动与偷窃行为的混合现象,这些虽和窃恋不无连带关系,却不应与我们所了解的窃恋混为一谈,并且这些现象的发生,事实上也比窃恋少。
这些现象之一,斯特克尔(Stekel)在1908年曾经特别叙述过。
53这现象里的偷窃行为是不属于**性质的,易言之,偷窃并不成为获取性满足的一个方法,所窃取到的东西也不是一种恋物,而是任何表面上可以供给性的兴趣或性的暗示的物件。
窃取这样一件东西,当事人,大抵也是女子,算是聊胜于无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满足,这种女子大都因丈夫阳事不举而平时情绪上感受着多量的抑制的;一种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窃取对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处,此外别无意义。
斯氏用这个现象来解释一切“窃狂”
的例子,不过假若我们不再承认“窃狂”
的存在,这解释也就根本用不着了。
至于这现象既不是物恋又不是窃恋,是显而易见无烦多事解释的。
性的情绪与偷窃行为的另一混合的现象,曾经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希利叙述过,并且还有过实例的证明。
54春机发陈年龄前后的青年男女,一面受了性的**,一面又深觉此种**的罪大恶极,不敢自暴自弃,于是转而从事于罪孽比较轻微的偷窃行为。
55这现象背后的心理过程可以说恰好是窃恋心理过程的反面,因为一样是实行偷窃。
在窃恋,其目的是在性欲的真实的满足或象征的满足,而希氏所述的现象,则为此种满足的闪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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