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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考到这一层道理,而讨论婚姻生活的满意与否的问题,译者以为是不容易搔到痒处的。
47霭氏《研究录》第六辑里的《婚姻》一文,和第七辑里的《婚姻的历史》一文,关于本节的题目尚有更细密的讨论。
译者所著《中国之家庭问题》中的“婚姻的专一”
一节,208—225页,也可供参看。
又卡尔弗登(V﹒F﹒)所著《婚姻的破产》一书亦值得一读。
48中国以前的婚制大体上也有同样的承认。
一夫一妻在中国也有天经地义的地位。
不过因为同时承认妾的制度,此种天经地义的禁锢的力并没有西洋的那般大。
《说文》妻者,妇与夫齐者也。
又妻字,古文从女从贵,妻字从贵得声,贵字大约也有意义的成分。
《礼·哀公问》,妻也者,亲之主也。
董仲舒《春秋繁露》,妻者,夫之合也。
《仪礼·丧服传》,夫妻牉合也。
《礼·内则》,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
《春秋·公羊传》僖公三年阳榖之会及《榖梁传》僖公九年葵丘之盟,齐桓公特别提出“毋以妾为妻”
的条约来;《左氏传》哀公二十四年讥哀公以妾(公子荆之母)为夫人之非礼,且谓哀公因此而失鲁国的人心。
这些都是征中国的婚姻是始终以一夫一妻为骨干的;一夫一妻是常经,妾制是权变。
49这一层很值得加以研究发挥。
在容许妾制的中国社会是否如此,更值得我们加以探索。
以前真正纳妾的中国人,其实只不过是人口中很小的一部分,绝大多数的士庶大抵都是单婚的,而这些单婚的人也许有很大的一部分能恪守“恒其德贞”
的原则;我们若能就这方面着手加以调査,也许兴氏的话是可以证实的。
50这教我们联想到《礼·经解》上的几句话:“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辟之罪多矣。”
不过这里所谓婚姻之礼是兼两个条件而言的,是附加的妾制,二是相当的早婚,否则,像兴氏所评论的西洋的婚姻之礼,不更足以增加夫妇之道的痛苦和**辟之罪的频数么?
51译者按兴氏是霭氏和霭夫人的一位多年的老友。
兴氏下世后,他的作品好像就是霭夫人为他整理的,兴氏的小传(JamesHich)也是她的手笔。
详见1940年出版的霭氏自传《我的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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