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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的落实
以上探讨告诉我们:如何对待“主体性”
原则,实际上就是如何对待现代性及其价值规范基础。
面对复杂语境中围绕“主体性”
原则所展开的价值冲突,我们对“主体性”
原则应该采取何种态度,这是我们必须做出回应的一个重大挑战。
“反主体性”
原则及其价值和利益的代表者对现代性价值的拒斥,所体现的是一种颇为保守的、面向过去或维持现状的态度。
它把人的主体性的觉醒和挺立视为威胁“客观性”
秩序的“洪水猛兽”
,把维护以“人的依赖状态”
为特质的封闭社会作为其神圣使命。
它对此没有自觉或者是根本不愿承认,那就是以“无人身的客观性”
为纽带和基础而建立的社会生活统一性秩序只是一种“机械的团结”
而非“有机的团结”
,这种统一性秩序最为根本的缺陷在于:其一,它是一种强制性的统一性。
无视和抹杀人的主体性的所谓“客观统一性”
,必然只能依靠某种强制性的力量来维持和巩固;其二,它是一种没有生机和活力的统一性。
“机械团结”
以牺牲个性和多样性为前提和代价,而个性和多样性恰恰是一个社会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条件;其三,它是一种不可持续的统一性。
由于它的机械性、强制性和僵化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必须失去存在和发展的活力和合法性根据。
在此意义上,对“主体性”
原则简单粗暴地拒斥和否定,所体现的是一种对传统封闭和落后的社会秩序的“卫道”
。
以一种历史的眼光来看待“主体性”
,就必须承认,“主体性”
原则及其所代表的价值理念正是中国文化和社会自古以来最为缺乏的。
无论是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还是社会与文化生活中,人的主体性都没有作为独立的价值确立起来。
按照前述哈贝马斯关于人的“主体性”
所概括的“个人主义”
、“批判的权力”
、“行为自由”
等基本规定,来对照中国文化与中国社会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中国人的成长来说,我们是多么急切地需要培育这些基本价值!
在西方,人的主体性所代表的这些基本价值支撑了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确立了西方现代文化形式,从而推动了西方社会走出中世纪,促成了西方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
但这些价值决不仅仅属于“西方”
,而是对于人的成长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价值。
可以说,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急切需要生成认同和禀赋这些基本品格和价值的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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