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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种态度和思维方式,“主体性”
原则的泛滥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以及人自身的矛盾,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深层困境,因此,当务之急是扬弃“主体性”
原则及其弊端,重建被其所破坏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和谐关系”
,开辟出一条区别于西方现代性的独特的中国社会发展道路。
与之相比,“价值排序”
的态度和思维方式在两个方面呈现出重大不同。
第一,它认为社会历史发展不可能达到彻底调和一切矛盾的终极之境,它不相信社会历史会在“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
[6]。
因此,矛盾与困境是每一个社会历史阶段都不可彻底回避的现实,正确的态度是面对现实,抓住其中最为突出和根本性的矛盾和困境,做出价值的选择。
第二,与第一点内在相关,既然不可能达到解决一切弊端的终极状态,既然人们只能解决其现实生活和历史发展阶段才能提出的问题,那么,在面临价值冲突时,人们就需要在诸价值中做出必要的抉择和取舍,而“抉择与取舍”
意味着,我们必须在各种“好的价值”
中做出“顺序性的选择”
,以对中国社会历史方位的辨别判断和对中国人现实生活本质旨趣的洞察为前提,针对现实生活中所面临的最为突出和根本性的矛盾和困境,批判性地反省在中国社会的发展方位和历史情境中何种价值理念的落实更具急迫性和根本性,从而确立一种引导社会发展的“主导性”
价值。
在上述二者中,我们认为后者才是较为合理的态度和思维方式。
前者所体现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一元化的思想倾向,对此进行深入的批判和反省,是现当代哲学的一个重大成果[7],尤其落实到中国社会中,极易与前现代的价值诉求形成一种难以分辨的合谋关系,对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产生事实上的阻滞作用。
如果贯彻“价值排序”
的思维态度,那么“主体性”
原则及其价值理念在当代中国的落实毫无疑问仍然在“价值排序”
中拥有着优先的地位,正如前面已经分析过的,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从来没有真正确立过现代意义上的“主体性”
价值,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主体性”
观念及价值理念姗姗来迟之后,它也并没有在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得以完整切实的落实,正因为这种缺失,使得塑造真正自由、独立和负责的现代公民对于中国社会来说,仍然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任务。
在此情况下,宣告“主体性”
原则及其价值理念的终结,实际上是在宣告一个根本没有完全存在过的对象的消失。
只有“主体性”
及其价值成为现实存在的条件下,人们在中国社会谈论“后主体性”
、“后现代性”
等时,才会有一个真实的批判和反驳对象并因而获得其坚实的内涵和意义[8]。
换言之,中国特殊的语境为“价值主体”
的培植和成长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之所以必须在“价值排序”
中把“价值主体”
置于优先地位,是由中国人和中国社会的成长所必须克服的那些“反义词”
所决定的。
这些“反义词”
决定了“自由”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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