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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社会和个体的发展或成熟理论领域。
以哈贝马斯为代表,通过阐发个人和社会“后个体主义”
的进化观,努力寻求消除在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中“自我封闭的主观主义危险”
。
第四是对诸种社会政治职责的伦理基础结构或元伦理结构的探讨。
通过论证“伦理规范不是私人决定或主观任性的产物”
[23],而是主体间交流的结果,从而克服把伦理价值归结为封闭和孤立个体的伦理学和价值哲学,并确立一种“后个体主义”
的伦理观。
这四个领域从不同角度出发,试图把“封闭的主体”
从“自我的囚笼”
中解放出来,探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一种开放的新型关系。
应当承认,现当代哲学的这些成果,大大深化了对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认识,有力地推动了人的自我理解的深化。
以上我们仅从几个主要的方面,梳理和分析了现当代哲学在对近代“主体”
观念的反省和批判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他们从各个层面和视角出发,为拆解实体化的抽象主体,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深入探讨。
(三)“主体性”
批判的限度与“价值主体”
的合法性
我们充分肯定现当代哲学对近代“主体哲学”
的“主体性”
批判所取得的理论成果,但同时需要提出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是否“主体”
概念将随着现当代哲学的批判而走向彻底的终结,就像一些哲学所宣称的那样,应该走向“主体之死”
或“人之终结”
?
我们认为,“主体性”
批判诚然有其深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但是,“主体性”
批判同样有其限度。
我们在否弃抽象的“实体化主体”
的同时,仍然可以为“主体”
的存在合法性保留必要的空间。
剥离和超越“主体”
的“实体化”
倾向并由此形成“非实体化”
的“主体”
概念仍然有其不可解构的重大意义。
当我们使用“非实体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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