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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康德对实践活动的这种分类,上述理解所提示的实践活动只能属于工具理性的“技术性的实践”
,它建立在“自然”
而不是建立在“自由”
的基础上。
因此,基于这种对实践活动的理解而形成的“主体性”
观念也必然是“理论哲学的补充”
,而不是以自由为核心的价值论意义的实践活动的主体性。
在我们看来,要真正把握马克思哲学中主体性原则最根本和最有当代价值的内涵,必须超越认识论的层面,把马克思哲学视野中的“主体”
首要地把握为“价值主体”
。
把马克思哲学视野中的“主体”
首要地把握为“价值主体”
,这是基于对马克思哲学基本理论性质的理解所得出的判断。
马克思哲学颠倒了认识与实践、意识与生活的关系,真正把现实生活实践确立为其哲学的出发点,在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中,前者具有有限性与非根源性,后者构成了前者本源性的基础,与前者相比,后者是无限的、整体性的、大全性的,对于前者具有奠基性作用。
对此,国内外学者都已经做了大量深入的讨论与揭示,国外学者如哈贝马斯这样概括道:“把马克思主义思想推向极端最终颠覆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古典关系。”
当代西方哲学正是充分发挥了马克思哲学的这一精神,“充分证明了我们的认识能力深深地扎根在前科学的实践以及我们与人和物的交往中”
[23]。
国内学者近年关于马克思哲学的实践哲学转向等问题的探讨,都从不同角度阐明了马克思哲学区别于认识论哲学形态的理论品格和思想旨趣。
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在马克思的“主体性”
原则上,我们就应该自觉地摆脱那种把它归结为“认知主体”
的立场和观点。
切实贯彻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包括“主体性”
问题在内的一切哲学问题,马克思哲学所关注的“主体”
首要的并不是“认知主体”
,而是“价值主体”
。
当我们说马克思哲学所关注的“主体”
首要的是“价值主体”
时,所试图凸显和强调的是“主体性”
的如下内涵。
首先,这一主体是“自由主体”
。
与康德仅从道德价值的角度论证“主体”
的“自由”
不同,马克思把“自由”
视为以实践活动为本源性存在方式的人的本质,对此,马克思明确说道,“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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