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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为人通过实践活动征服和改造自然所体现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与上述从“思维”
与“存在”
关系角度理解马克思哲学主体性原则不同,它所注重的是在实践活动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以对自然规律的把握为基础,通过实践活动改造和征服自然界的过程正是体现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的过程,也是人的“主体性”
最集中的体现。
上述第一种理解很显然是一种“认识论”
立场。
它深受西方笛卡尔所肇始的以认识论为主导倾向的近代哲学的影响,无批判、无条件地延续了近代哲学认识论中心的理论传统,把人的“认知主体”
或“思维主体”
视为“主体”
的最根本内容和规定,把认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视为“主体性”
的根本体现。
这种对“主体性”
的理解方式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它没有对“认知主体”
的有限性和界限进行自觉的反思与体认,没有对“认知主体”
与“价值主体”
进行自觉的区分和划界,因而在整体上处于“前康德”
的水准。
面对现当代西方哲学中对“主体性”
概念的一片否定和解构之声,它所具有的独断性、抽象性和无根性已被充分地揭露出来。
第二种对“主体性”
的理解在表面上与第一种有所不同,但如果仔细分析它的两种表现形式,就可以发现,由于对实践活动“认识论”
化的狭隘理解,使得对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
原则的阐发依然没有在根本上超越认识论的视野。
把实践活动仅仅阐释为认识的源泉、动力和标准,这实际上是把实践活动屈从于认识活动,实践活动所具有的更为深层的价值内涵被遗忘了,因而这种主体性的理解,其基本理论性质仍然是认识论的。
把实践活动阐释为改造和征服自然界的能动和创造性活动,似乎与认识论模式的实践观不同,它所强调的不是思维与存在的认识论关系,而是人与自然之间体力、智力与能量的交换过程,“实验”
与“工业”
被视为这种“实践活动”
最典型的表现形式,“生产力”
的提高被视为“主体性”
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成果,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利用被视为“主体性”
得以实现的最为根本的途径。
按照康德的洞见,这种对实践活动的理解在实质上仍然属于“理论哲学”
的范畴,而不属于严格的实践哲学,“如果规定这原因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技术上实践的,但如果它是一个自由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道德上实践的。
……前一类原则就属于理论哲学(自然学说),后一类则完全独立地构成第二部分,也就是(作为道德学说的)实践哲学”
[21],“一切技术上实践的规则,就其原则是基于概念的而言,也必须只被算作对理论哲学的补充”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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