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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
[25]。
在马克思看来,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他摆脱了自然的因果规律和生物本能的规定,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通过实践活动摆脱外在的异在之物的束缚,自己规定和主宰自己创造自我的历史和未来,因此,人的存在和发展所遵循的不是“自然规律”
,而是“自由规律”
[26]。
“自由”
是实践活动的本性因而也理所当然是人作为主体的基本规定。
其次,这一主体是“目的主体”
。
在马克思看来,不是“物”
,而是“人的发展”
构成了历史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
在人与历史的关系上,“并不是‘历史’把人当作手段来达到自己——仿佛历史是一个独具魅力的人——的目的。
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
[27];“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
[28]。
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社会”
不是个人之上与人相对立的抽象实体,“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
[29],“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
[30]。
因此,人始终是“社会历史发展”
的“主词”
,把人的发展作为“目的”
,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价值追求。
再次,这一主体是“责任主体”
。
所谓“责任主体”
,即是对自身和社会历史的发展的风险与后果承担责任的主体。
人是自由的存在,这同时也意味着人是为自己的自由创造和自我决定承担责任的存在,自由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两种价值。
同时,由于人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人对自然、对他人和对自身的关系如何,在根本上取决于自己的自觉活动,人的行为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命运息息相关,这就内在地要求人们树立这样一种责任意识:社会历史发展的命运就掌握在人自己手里,人所面临的最大对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人自身,因此,人必须充分自觉到自己的行动给社会历史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代价,切实地为自己活动的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
当人成为“自由”
、“目的”
和“责任”
主体的时候,很显然,这样的“主体”
必然首先是“价值主体”
而不是“认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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